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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一栋楼”办公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08 生效日期: 1997-05-08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建省中共福州市委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人民团体,福州军分区:
  为了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我市投资软环境,推动新一轮创业热潮的形成,经研究,决定改革现行投资项目审批办法,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一栋楼”办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栋楼”审批的主要内容是:国内、外投资者申请投资生产性项目、房地产开发以及第三产业等涉及设立公司征用土地、房屋建设等须报请各行政主管机关审批核发各项批准文件,以及办理水、电、电信等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使用权等方面的审批。
  二、“一栋楼”组成单位为:
  市计委、市外经贸委、市建委、市工商局、市土地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人防办、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国资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行、市技术监督局、市园林局、市文管局、市审计局、市电业局、市电信局、市消防支队、市交警支队、市蔬菜产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
  政工程管理处、市自来水总公司、市煤气公司
  三、“一栋楼”办公场所设在市土地局原办公大楼,于1997年5月15日正式挂牌办公。上述“一栋楼”组成单位要派出熟悉本部门业务、服务意识和纪律性强的工作人员在“一栋楼”设立窗口服务,负责承接投资项目单位向本部门提出的审批申请,开具收费通知书,发放批准文件(证书)以及向投资者提供咨询;同时指定一名领导常驻“一栋楼”办公。即将成立的市收费局办公场所设在“一栋楼”内,负责统一收费。
  四、“一栋楼”的办公应当规范化。
  1.实行一个窗口收、出件。
  各部门设在“一栋楼”的联络处为各部门对外服务的唯一“窗口”,负责收件,并内部传送审批,批准件及证书从各部门设在“一栋楼”的窗口发给申报单位。
  2.实行办事限时制,各部门在收件后应按照经核定的办事时限完成审批工作。
  3.在“一栋楼”内举行项目联审会,由各牵头部门事先将会议通知及须联审的资料分送相关部门在“一栋楼”的窗口,联审会在“一栋楼”会议中心召开。
  4.市委、市政府将定期在“一栋楼”举办投资项目现场办公会和协调会,协调须跨部门解决的问题。
  5.建立“一栋楼”周例会制度,定期协调研究“一栋楼”运作中的有关问题。
  6.工作人员实行挂牌办公。
  五、“一栋楼”各成员单位要本着便利、高效的原则,根据本部门的业务特点和办事程序,主动创造条件,使审批工作在一栋楼内办结。要在本部门设在“一栋楼”的窗口的明显位置公布各项审批手续的申办条件和办事时限,工作人员应遵守纪律、热情服务、礼貌用语,认真解答有关审批问题。
  六、市监察局要在“一栋楼”设立投诉监督处,负责受理投资单位认为违规审批和工作作风的投诉,并依据有关法规、纪律予以处理纠正。
  市委、市政府要求,各有关单位应当充分认识到实行“一栋楼”办公是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廉政建设,优化投资软环境以及推动新一轮创业的重要措施。各有关单位要顾全大局,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推进这项审批办法改革的顺利实施。
  199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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