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确编制和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18 生效日期: 1997-03-1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征[1997]4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确编制和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的通知》(国税函[1997]1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确编制和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的通知


1997年2月14日


国税函[1997]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调查,一些地区在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打印和填写上不规范,有的码段超过15位,有的把技术监督局所赋代码上区分主码位与校验位之间的“-”符也纳入了纳税人识别号,致使代码字段长短不一,影响税收的正常征收和管理。为此,特就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列规则和使用方法重申并明确如下:
  一、要严格按规定编制纳税人的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一律由15位码(字符型)组成,其中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纳税人,以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其中区分主码位与校验位之间的“-”符省略不打印)并在其前面加挂6位行政区划码共15位,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以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对外国人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详见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国税信函[1996]036号)。
  二、要确保“纳税人识别号”的正确打印或填写。199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式启用新的“纳税人识别号”。各地务必指导纳税人正确填写“纳税人识别号”(一个数字和一个字母均为1个字节),其长度都不得超过15位(即15个字节),以便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和稽查稽核系统的正常识别与运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