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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做好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7 生效日期: 2003-10-17
发布部门: 重庆市外经贸委
发布文号: 渝外经贸发[2003]323号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经贸委(经委、茧丝办)、市茧丝绸行业协会: 
  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全国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工作的通知》(商运发[2003]332号)要求,现将做好重庆市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市的缫丝生产准产证复审工作由重庆市茧丝办组织实施,会同重庆市茧丝绸行业协会对缫丝企业逐个进行审核。复审工作程序为:企业申请→区县(自治县、市)经贸委(经委、茧丝办)审核→市茧丝绸行业协会初审、评估核实、编号→市茧丝办审核→报商务部(国家茧丝办)核批。 
  二、申请报送时间:区县(自治县、市)经贸委(经委、茧丝办)于十月三十日前,将审核后的《全国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申请表》一式三份报送重庆市茧丝绸行业协会,并同时报送一份到重庆市茧丝办,过期不报自行负责。市茧丝绸行业协会于十一月十三日前将审核后的《全国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申请表》送市茧丝办。市茧丝办于十一月二十日前将全部审核材料及汇总表报送商务部(国家茧丝办)。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达到《全国缫丝绢纺企业准产证制度实施办法》(国家经贸外经[1998]479号)规定的生产连续正常两年以上,规模大于2400绪(自动缫1200绪),生丝质量不低于2A50,其他条件符合规定要求。 
  (二)如实填报,字迹工整清晰,加盖鲜章。 
  (三)企业已改变名称的需在表中的备注栏注明原企业名称;新申报企业应注明"新申报"字样。 
  (四)双宫丝按实际绪数填报。 
  (五)由立缫改自动缫的,应淘汰立缫设备,按自动缫计算生产能力。 
  四、复审实施总量控制,全市按照国家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申报。申报总量超过核定规模时,由市茧丝办会同市茧丝绸行业协会,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进行综合平衡,最终确定上报生产能力。 
  五、各地在申报中要认真对待,如实填报。届时,市茧丝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新申报和增加能力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对一般复审申报企业进行抽查,对查证申报不实的,要调减生产规模,情节严重的取消申报资格。 
  六、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工作技术性强、工作量大,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经贸委(经委、茧丝办)要精心组织,指定专人负责。 
  市茧丝办联系人:周才儿。电话:67523881。传真:89018258。 
  市茧丝绸行业协会联系人:张惠琴。电话:67850743传真:67851666。 
  附件:《商务部关于做好全国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工作的通知》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商务部关于做好全国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工作的通知 
 
 
商运发[2003]33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茧丝办),重庆市外经贸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6号)的有关要求,全国缫丝企业生产继续实行准产证制度。原国家经贸委下发的《关于公布获得全国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1]1072号已有两年,今年底前应完成全国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机构改革情况,缫丝准产证的制作,颁发、复审工作,由商务部(国家茧丝办)负责,初审等有关工作由省级经贸委(茧丝办)负责。有关缫丝企业获得准产证的条件和管理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6号)和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缫丝绢纺难产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外经[1998]479号)执行,其中原国家经贸委的职能由商务部负责。 
  二、对缫丝准产证的复审发放情况继续实行公示制,加强舆论与行政监督,为加强茧:丝绸行业总量控制、加快结构调整创造条件。 
  三、今年只对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进行复审,绢纺企业另行安排,原国家经贸委核发的全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继续有效。全国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工作由国家茧丝办会同中国丝绸协会及各地有关部门进行,具体复审程序如下: 
  (一)复审工作仍采取总量控制的办法,由商务部核定分地区缫丝生产能力总量(见附件1)国家茧丝办会同中国丝绸协会对全国中缫丝加工能力进行综合平衡,确定各省(区、市)加工总能力,各地在核准的缫丝加工能力总量内对缫丝生产企业严格把关,总加工能力原则上不得突破。 
  (二)缫丝企业如实填写《全国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申请表》(见附件2),报地市经贸委审核;由地市经贸委将审核情况报省级经贸委(茧丝办),并抄送同级丝绸协会。 
  (三)各省级经贸委(茧丝办)会同同级丝绸协会对本地缫丝企业逐一进行审核,编制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编号,并于11月20日之前将企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与缫丝企业所填写表格一并报国家茧丝办,同时抄送中国丝绸协会。 
  (四)国家茧丝办会同中国丝绸协会,对申报企业资格进行审查,由商务部对复审核准的缫丝企业颁发全国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 
  四、各省级经贸委(茧丝办)和丝绸协会要指定专人负责复审工作,并将联系人名单、联系电话,传真号码报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同时抄送中国丝绸协会。 
  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10至63193503 
  传真:010至63193512 
  中国丝绸协会联系人:廖梦虎 
  电话:010一66180256 
  传真:010至66181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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