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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图书借阅和年检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4 生效日期: 2003-02-14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陕财办综[2003]1号

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省图书馆收费项目申请立项的函》(陕文函[2002]7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促进省图书馆持续发展,保证服务质量,增强广大读者自觉保护书籍意识,同意你厅所属省图书馆在开展书刊借阅业务时收取图书借阅证工本费、借阅注册费两项费用。
  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三、图书借阅证工本费、借阅注册费属事业性收费,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事业性收费现金(转帐)专用缴款书”,所收资金就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四、收取图书借阅证工本费、借阅费应到省物价格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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