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财办综[2003]1号
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省图书馆收费项目申请立项的函》(陕文函[2002]7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三、图书借阅证工本费、借阅注册费属事业性收费,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事业性收费现金(转帐)专用缴款书”,所收资金就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四、收取图书借阅证工本费、借阅费应到省物价格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