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价费发[2002]306号
西安市第二医院:
你院《关于审报特需病房收费标准的函》(市二医函[2002]7号)收悉。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卫生厅《关于非盈利医疗机构开设特需病房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费发[2002]102号)文件精神,在对你医院实地审核的基础上,经研究,批复如下:
单位人间:面积23平方米,内设空调、床头柜、写字台、沙发、衣柜、电热水壶、彩电、卫生间、电热水器、传呼对讲系统。拟定每房每日100元。
二、请你院严格执行《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管理,保证质量,服务到位。若达不到服务要求或配置部分设放不能正常使用的,应按规定标准的80%收费。
三、此标准在2002年12月1日起试运行。试行期半年,期满后此标准自行废止,另行核定正式标准。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四、收此文后,请速到市物价局办理《西安市特需医疗服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