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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省级事业单位登记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5 生效日期: 2002-04-15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陕价费调发[2002]26号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收取全国统一的工本费的报告》(陕编办发[2002]24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登记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433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省级事业单位登记、换证不收登记费,只收证书工本费。工本费具体标准为:设立登记40元/证,变更登记40元/证,注销登记40元/证,年度检验10元/证。
  事业单位登记工本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行政性收费现金(转帐)专用缴款书”。
  收取事业单位登记工本费的其它规定仍按我省现行收费管理政策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02年省级事业单位登记、换证工作开始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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