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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03 生效日期: 1995-03-03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征[1995]3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新税制实施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我局闽税政(1994)5号文规定使用《福建省××县(市)收购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收购业务专用发票”)并按注明买价依10%计算进项税额。因此收购业务专用发票不仅是商事凭证,更重要的是具有抵扣销项税款的作用。为切实管好用好收购业务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收购业务专用发票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依据之一,各级国家税务局为收购业务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统一负责收购业务专用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保管、查处、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为适应一般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需要,收购业务专用发票除按省国税局统一的格式(详见《福建省通用发票样本》103、104页)外,增设一联抵扣联。即各联统一为:第一联存根联,白底黑字;第二联发票联,白底棕色字;第三联抵扣联,白底绿字;第四联记帐联,白底红字。二、三联均套印省国税局下发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并从1995年6月1日起统一启用“四联版”收购业务专用发票。新版收购业务专用发票启用后,旧版发票一律停止使用,各地应组织清理销毁。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品等业务开具收购业务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何进行申报审核,由各地、市国税局制订具体办法。但暂不需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办法造册输入计算机进行交叉审核。
  四、各地国税局务必重视这项工作,在印制、保管、发放中应严格管理,以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
  五、各地国税机关应加强一般纳税人开具收购业务专用发票的管理、监督工作。对收购价格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各地国税征收机关应暂缓予以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待核实后再予以抵扣。对丢失、代开、虚开、拆本使用以及私自印制收购业务专用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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