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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查禁“六害”的通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12-18 生效日期: 1989-12-18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近几年来,我区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贩运和私种吸食毒品、聚众赌博、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简称“六害”)等旧社会的遗毒沉渣泛起。这些社会丑恶现象严重腐蚀人们的思想,摧残妇女和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诱发犯罪,危害治安,损害国家和民族的声誉。为了惩治犯罪,教育群众,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治安,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通告如下:
  一、凡强迫、引诱(包括介绍)、容留妇女卖淫的;卖淫或者嫖娼屡教不改的;走私、制作、贩卖、组织传播淫秽物品的;利用淫秽物品教唆、引诱他人违法犯罪的;拐卖妇女或儿童的;赌头和屡教不改的惯赌分子;
  利用封建迷信手段奸污妇女、残害人命和骗取财物的;反动会道门的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走私、制造、贩卖、偷运毒品的犯罪分子,都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当地公安保卫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本单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问题,检举揭发同伙,争取宽大处理。逾期不坦白交代的,依法从重惩处。

  二、凡参与“六害”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登记悔过、交代问题,保证不再重犯,争取从宽处理。逾期不登记悔过的,依法从严处理。

  三、凡搞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报复、威胁、恫吓检举人和证人,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拒扭送或本通告发布后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将依法严惩。

  四、凡私存、隐匿的淫秽书画、音像制品,以及毒品、烟具、封建迷信用品等违禁物品,都必须上交公安机关。拒不上交的,一经查出,将依法严惩。

  五、公民应当积极行动起来,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主动检举揭发,制止违法犯罪,并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和违禁物品。违法犯罪人员的家属、亲友,应规劝、敦促违法犯罪人员自首登记。

  六、凡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或者包庇窝藏犯罪分子的,要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七、各部门、各单位应由领导负责,实行责任制,广泛发动和组织群众踊跃参加扫除“六害”的斗争,查清本部门、本单位“六害”活动情况,密切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教育挽救失足者,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发现本单位有“六害”活动而不采取制止措施和报告公安保卫部门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严重失职者,要依法处理。

  八、对查禁“六害”有功人员和单位,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印制并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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