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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基本建设项目若干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11 生效日期: 1999-08-11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就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的有关财务问题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控制基建成本
  对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基建项目,以交付使用日期为限,其后发生的费用未经批准不得继续列支基建成本。如确需继续列支基建成本的,建设单位应将新发生的费用成本列表并说明书,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对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项目,还应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计入基建成本。

  二、加强工程价款的审核
  对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应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前,按建安工程预留10%工程款,待工程竣工结算经审价确定后拨付5%工程款,其余工程尾款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再予以清算。

  三、实行专户监控
  对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银行开设基建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管理方法。对竣工结余资金的分配与使用,要待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再按规定处理。

  四、正确核算基建借款费用
  对基建项目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凡已建成交付使用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论是否办理竣工验收或竣工财务决算,均以交付使用日期为准,视同项目正式投产,此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应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不再继续资本化计入工程成本;同时所实现的收入也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处理。

  五、规范交付使用资产入帐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办妥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后,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实际成本结转交付使用资产,接到单位应按建设单位提供的交付使用资产的工程实际成本入帐。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批准数与工程实际成本和有差额,交接双方应按批准数进行调整。对接收单位申请办理资产产权证及大量、登记等费用,应由接收单位承担,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六、完善代甲方费用管理
  对建设单位委托代甲方进行项目建设监理,其代甲方的管理费,应按双方的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管理费办理。对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代甲方管理费,还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列支。
  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实施代甲方管理的,项目单位除按规定支付代甲方管理费外,不得再与代甲方实行投资包干办法。

  七、规范奖励费用列支范围
  对基本建设项目有关奖励费用,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项目施工提前竣工奖励。对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定工程建造合同,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奖励,可列入项目“待摊投资”。
  2、对项目其他奖励,应在建设项目基建收入、投资包干节余及竣工结余资金中留归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内按规定支用。无留成收入的建设单位不得列支其他奖励。

  八、加强转出投资的管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对非经营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应作转出投资处理,建设单位除了应编制竣工决算01至06表外,还应补充编制竣工决算07、08、09表(附件一),正确核算与反映转出投资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并作为转出单位冲销相应的资金来源以及与接受单位办理转出资产手续的依据。

  九、统一决算报表格式并报送相关资料
  为纠正有些建设单位自行设计表格随意编制决算的状况,保证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统一性、完整性和可理解性,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财政局统一规定的决算报表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制,并附送作为编制依据的相关资料(附件二),以便于主管部门审查和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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