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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我区物资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2-17 生效日期: 1989-02-17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89]26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物资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提出的<<关于深化我区物资体制改革的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物资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根据党中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发「1989」27号)的原则,以及全国物资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深化我区物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方案。


  一、 深化物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以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目标和逐步建立“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经济运行机制的要求,以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为重点,在加强宏观调控,搞好重要物资综合平衡的基础上,有步骤地缩小指令性计划,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
  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积极促进短线物资的生产,强化经济和行政手段调节物资供求关系,增强有效供给;依托城市逐步建立起有领导组织的生产资料市场,保证重点生产建设需要,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从整顿、治理入手,改革条快分割的物资供应管理体系,建立物资流通领域新秩序,保证我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二、 改革物资计划供应管理办法
  根据各类物资的重要程度、供应情况,在计划供应管理上要采取不同方式:对重要原材料、燃料和紧缺物资多管一些、管严一点,加强宏观调控;对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和供求基本平衡的物资少管一些、管松一些,尽量放开。其管理办法,原则上同国家对口,按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合同订购物资、组织产需衔接物资、自由购销物资四种方式进行管理。
  (一)自治区现行管理的三十种统配物资,属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继续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其中:自治区计委管理十一种,自治区物资厅管理十九种)。对各生产主管部门管理的五百零六种物资,经过清理作如下调整:
  原由自治区十个部门管理的原材料二百零二种,其中指令性计划分配的一百三十八种减少为四十二种,产需衔接的由二十五种增加为一百一十种,其余五十种为自由购销。在指令性计划分配和产需衔接的物资中,委托主管部门管理的物资为五十二种(品种目录见附件)。
  原由二十八个部门管理的机电产品三百零四种,其中指令性计划分配的由一百四十五种减少为四种,合同订购的九十二种,产需衔接的一百零九种,其余九十九种为自由购销物资。在合同订购和产需衔接的物资中,委托各主管部门管理的物资为九十三种(品种目录见附件)。
  今后,物资计划分配和管理,应随着国民经济计划的变化而变化。国家列为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的产品,自治区也列为指令性计划管理,生产企业必须保证完成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任务。对重要物资的社会供需平衡计划,由自治区物资厅协同自治区计委编制。自治区物资厅按照生产建设指令性计划的安排,编制指令性计划物资分地、市和区直部门的分配计划,经自治区计委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下达。物资分配计划只列主要使用方向和少数重点产品。企事业单位所需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的供应计划,由负责安排企事业生产建设的单位编制,实物由物资部门组织供应,以利于相互衔接,减少流通环节,加快物资周转。
  (二)物资计划分配和供应管理,区别不同情况,分以下几类组织供应:
  一是对担负自治区指令性生产计划、产品纳入自治区指令性计划分配的企业,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由自治区物资厅列为重点组织供应;
  二是区属企业的生产建设计划下放到地方的,物资供应计划也要相应逐步下放,实物由当地物资部门组织供应;
  三是生产建设计划一时不能下放的,物资供应计划暂由主管部门编制,实物原则上由区物资部门组织供应,也可以征得需用单位同意,把供应计划指标划转所在城市物资部门就近组织供应;
  四是确定列入自治区合同订购产品所需原材料,由自治区物资部门直接安排到生产企业,采取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招标、投标办法,以保证承担生产任务企业的物资供应和合同订购产品的质量。
  (三)在缩小指令性计划后,指导性计划要把着眼点放在资源组织及其使用方向上,并通过组织产需衔接和市场活动,搞好优质服务,搞活物资流通。
  (四)国家物资部归口管理的重要物资进口配额计划,由自治区物资厅编制和申报,并负责承办审批业务。
  (五)全区物资协作,用于协进短线物资的资源(含生活资料),经自治区平衡安排后,专项拨给自治区物资厅,根据实际需要协进短线物资,保证自治区重点生产建设需要。

  三、 调整物资供销机构
  第一类:自治区轻工业厅、煤炭工业厅、石油化学工业厅、水利电力厅、交通厅、机械工业厅、冶金工业厅、纺织工业厅、二轻工业局、地质矿产局、建材工业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粮食局等十三个部门,物资供应计划由主管部门编制,实物由物资部门组织供应,供销机构实行物资厅和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物资厅为主。
  第二类:自治区林业厅(木材、林化、林场公司)、农垦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南宁分公司等三个部门,物资供应计划由主管部门编制,实物由物资部门组织供应,供销机构实行物资厅和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主管部门为主。木材和林化产品、氧化铝、铜精矿、铅精矿和锌精矿等,按国务院国发「1988」27号文的规定,由自治区计委和物资厅实行指令性计划分配管理,每年由自治区年度计划安排一定数量的木材指标,归物资厅作为发展煤炭生产用坑木材与区外协作串换煤炭用材。
  第三类:自治区科委、侨办、农业厅、文化厅、劳动厅、邮电管理局、电子工业局、机械设备成套局、医药管理局、水产局、畜牧局、乡镇企业局、建筑工程公司等十三个部门,物资供应业务及机构暂不并入物资厅,由主管部门和物资厅双重领导,以主管部门为主。
  第四类:其他未设物资供销机构的部门,物资供应计划由主管部门编制,实物由物资部门负责组织就地供应。
  上述供销机构的调整工作,要求一九八九年上半年基本完成。供销机构调整领导关系后,其机构、人员、供应渠道、经营范围、服务对象等暂不变,财务关系逐步理顺,仍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各地、市、县物资供销机构的调整,在有利于稳定经济、保证产需衔接的前提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进行。

  四、 发展生产资料市场
  (一)因地制宜,积极组织推广石家庄市的经验,实行计划内外物资“同一销价、价差返还、逐步放开”的办法,用五年或较多一点的时间初步理顺生产资料价格。
  (二)加快和完善物资贸易中心建设,建立和办好原材料市场、燃料市场、机电产品市场、废旧物资市场、闲置设备市场,重点应增强市场的辐射力、吸引力和综合服务能力,争取在两、三年内形成以城市为依托的横向开放型的物资流通网络。
  (三)积极发展和完善城乡物资供应网点,特别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物资供应网点,搞活经营,发挥主渠道作用,以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
  (四)加强对生产资料市场的领导和管理:
  (1)要把生产资料市场建设所需资金和场地分别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和城市规划,建设所需钢材实行补助。
  (2)自治区物资厅要制订发展全区生产资料市场的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3)清理整顿生产资料经营企业,加强经营资格审查。
  凡经营工业品生产资料的企业,必须经各级政府的物资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4)严格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和价格管理。重要生产资料的交易,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理暂行规定>>和>的要求,必须进入国家批准的物资交易场所或指定的经营单位公开销售,不准在场外交易,要认真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取缔各种非法交易和不正当经营。
  (5)切实加强钢材和有色金属管理,按照国务院的决定>>的要求,对冷轧薄钢板,冷轧硅钢片、镀锡薄钢板、镀锌薄钢板四种钢材(包括国内生产和进口的),委托自治区物资厅直属金属材料公司专营;对铜、铝、镍、铅、锌、锡六种有色金属,由物资部门实行统一经营,严禁倒买。物资部门和所属企业要遵纪守法,搞好服务,做执行政策的模范。
  (五)进一步发挥各级物资部门的物资协作职能,大力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开展对销贸易、换货贸易、补偿贸易、储贷业务和开发资源等,促进物资的横向流通。
  (六)加强物资信息工作,推进物资流通现代化。在一、二年内,自治区物资厅和地、市物资局要逐步建立起物资信息中心,县物资局设物信息站,逐步形成我区物资信息工作网络。

  五、 对短缺物资采取综合对策
  (一)积极引导和扶植短线产品的增产。根据我区的资源情况,要大力支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并有重点发展原材料工业,增加短线物资的生产,同时要大力扶植我区名牌产品、拳头产品的生产,在满足本区需要的基础上,积极发展与外省区协作短线物资。
  (二)充实、健全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公司,积极开展业务,实行长短线物资一起承包,发挥物资部门综合经营的整体优势,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择优供应的原则和以短易短,以短养短的物资效用,提高社会综合经济效益。
  (三)加强物资综合管理工作。物资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短缺物资限制不合理消费的办法,搞好物资的综合利用、再生利用、节约代用,使有限的物资资源得以合理的有效使用。

  六、 增强物资企业的活力
  (一)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开放式经营,大力组织社会资源,积极扩大购销,充分发挥物资企业在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要坚持从生产出发,为生产服务的方针,切实改进服务,提高企业和社会经济效益。
  (二)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物资企业实行经理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在确立经理在企业的中心地位的同时,党组织应充分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职代会要充分发挥民主管理的作用。
  (三)要普遍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承包经营办法。不断深化和完善企业内部的经济承包责任制,加强和改进企业内部管理,逐步改革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做到奖惩分明,以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四)要逐步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竞争答辩,使大批企业管理人才脱颖而出;实行优化劳动组合,内部职工择优上岗,以增强职工的责任感、效益感和危机感,提高企业素质。
  (五)要进一步加强横向经济联合,充分发挥企业人力、财力、物力以及仓储运输的能力,积极发展企业集团,增强物资实力,保障生产建设的需要。

  七、 加强物资部门的管理职能和机构建设
  (一)自治区、地、市、县各级物资部门是同级政府统筹规划和管理生产资料流通的职能部门,上下级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其主要任务是:
  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进行综合管理,发展生产资料市场,搞活流通,为生产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和人民生活服务。
  各级物资部门的职责,应参照物资部的职责,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物资机构设置:自治区物资厅机关的机构设置原则上参照资部“三定”方案>>进行调整;根据“政企职责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各地、市、县都应从实际出发设立物资管理机构。各物资部门和干部职工必须转变职能,加强对物资流通的宏观指导、调控和综合管理,搞好协调、监督和服务;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秉公办事,保持廉洁,不谋私利,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反对腐败、违法行为,全心全意为生产建设服务。

  八、 加强领导
  物资体制改革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以改革总揽全局,统筹规划,同计划、财政、物价、劳动工资、税务、外贸和企业管理等体制改革同步和相互配合,以推进物资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附:桂政发「1989」26号文件各部门管理物资调整目录
一、原材料、燃料部分(232种)
二、机电产品部分(304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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