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公发[1999]72号
根据市委、市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和有关文件要求,为保障本市社区保安队组建工作的顺利进行,1998年7月17日,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外来务工经商等暂住人员管理服务费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公发[1998]161号),对社区保安队的经费保障作了具体规定,半年多来在社区保安队组建工作和组建之后的正常运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各区、县对此反映较好。但在实际工作中也有一些具体问题,主要是沪公发[1998]16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中“由于加强管理和工作,超过1997年基数的收费,按市和区各50%分成”,表述不够明确,理解不一致,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市社区保安工作协调小组的经费未加以明确;部分区在规定范围外的城镇实行自筹资金、自费改革,组建社区保安队,外来务工经商等暂住人员管理服务费如何反馈等问题需加以明确。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社区保安队的管理,保障社区保安队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就外来务工经商等暂住人员管理服务费使用规定作如下补充:
一、沪公发[1998]161号文件第一条中关于“由于加强管理和工作,超过1997年基数的收费,按市和区各50%分成”的规定不再执行,统一按沪公发[1998]161号文件和本补充通知的规定比例分配。
二、市社区保安工作协调小组经费从市公安局的5.5%中划拨,具体额度为3.5%,即市公安局2%,市社区保安工作协调小组3.5%。
市社区保安工作协调小组经费的使用范围:
1、适当调剂、补贴部分区社区保安队缺额的经费;
2、用于全市社区保安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奖励,社区保安队协破重、特大案件的奖励,慰问在值勤中受伤、牺牲的社区保安队员及其亲属;
3、用于社区保安工作的宣传,社区保安队员的教育、培训;
4、市社区保安工作协调小组日常办公经费开支。
依照上述的使用范围,各区也可经区领导决定划出一部分经费给区社区保安工作协调小组,以保证区社区保安工作协调小组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在原规定范围之外的市郊结合部城镇地区,实行自筹资金、自费改革,组建社区保安队的,应经区委、区府领导批准同意,并报请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审核,其外来务工经商等暂住人员管理服务费,按沪公发[1998]161号文件的第一、二条规定和本补充通知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