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24 生效日期: 1997-12-24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1997]562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城市信用合作社贷款的管理,减少贷款风险,改善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整小组办公室国税发(1996)225号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城市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信用合作社信贷资产管理,正确反映信贷资金营运状况,及时处理贷款的呆帐损失,促进业务经营良性循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并结合我省城市信用社贷款资产风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联社、城市合作银行和城市金融服务社(以下均简称为信用社)。


    第三条   核销贷款呆帐的原则
  一、信用社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集体所有制合作金融组织,贷款必须有借有还,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二、核销贷款呆帐要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信用社的有形或无形的资产损失。
  三、核销贷款呆帐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核销程序办理。


    第四条   贷款呆帐的认定条件
  一、贷款呆帐系指按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列为呆帐: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被撤销、解散,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又无继续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
  (五)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或作价后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二、凡属下列情况不得列为呆帐:
  (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还能力,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
  (二)因信用社工作人员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无法收回的贷款,应由个人按行政、经济法律责任承担的部分。

 

    关联法规    

    第五条   贷款呆帐的审批权限
  核销贷款呆帐的审批权限按照权限尽量集中的原则,确定如下审批权限:
  一、每笔贷款呆帐损失在50万元(含)以内的,由信用社提出申请,报经县国税机关审核后,由省辖市国税机关审批,并报省国税局备案。
  二、每笔贷款呆帐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由市、县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国税局审核批准。


    第六条   贷款呆帐的核销程序
  一、城市信用联社和县(市)国税局认定核销的程序。凡在县(市)内的信用社由信用社定期将所有符合呆帐条件的贷款抄列清单,写出详细说明,连同《信用社核销呆帐损失申请表》上报县(市)国税局,由县(市)国税局审核认定后,报省辖市国税局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核销;属于在省辖市内的信用社,由城市信用联社组织信贷、财会、稽核等主管人员逐笔审核认定后,通知信用社填制《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申请表》,按上述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核销。
  二、凡是以分支机构缴纳所得税的城市合作银行,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贷款呆帐,可以由合作银行统一进行核销,即:年初由合作银行把应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分解到分支机构(应提取的呆帐准备金=上年未应提呆帐准备金的贷款余额×1%-上年未呆帐准备金余额),分支机构按合作银行下达的额度提取呆帐准备金,连同贷款呆帐一并上划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会同级国家税务局按规定审批权限进行核销。


    第七条   贷款呆帐核销报送的材料:
  为规范贷款呆帐的核销工作,贷款呆帐申报核销必须报送以下材料:
  1、核销贷款呆帐损失的申请报告
  基本内容:借款人(借款单位,下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宣告破产、被撤销、解散、受灾或死亡、失踪前生产经营状况及贷款发放过程;破产或被撤销、解散的主要原因;受灾或意外事故损失的情况;清偿过程及财产清偿分配情况;信用社受灾及贷款损失情况,申报核销贷款呆帐金额;应吸取的教训及对重大责任人的处理结果等。
  2、贷款呆帐核销申请审批表;
  3、法院宣告借款人、担保人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裁定书;县、乡政府宣告借款人、担保人被撤销、解散的文件;气象、消防、公安、保险、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担保人、宣告失踪、死亡的证明。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文件的复印件。
  5、借款人、担保人的主管部门成立的清算组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向法院提交的财产评估、清算、分配报告。
  6、法院关于借款人、担保人破产终结裁定书;法院关于担保人的担保无效且不承担责任的裁定书;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