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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进人才过程中有关落户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2 生效日期: 2003-06-12
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温市人[2003]19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引进人才工作,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现就引进人才过程中有关落户问题通知如下:
  一、引进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的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工作需要在本市各县(市、区)之间流动的人员,经当地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引进(流动)后,开具《调动通知书》及《人员流动登记表》;调入人员或调入单位凭《调动通知书》及《人员流动登记表》到市(县)公安局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调入人员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调入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经当地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引进(流动)人员其配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来温后身边无子女的,可随调随迁一名已成年的子女(子女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也可随调随迁);其父母年老无人照顾的,也可随迁。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级及以上职称和本市中专以上学历,本市企业接收,并签订劳动合同,人事关系委托当地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可以办理落户手续。

  四、已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凭当地人事部门开具的派遣介绍信或盖有当地人事部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鉴证章”的《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以及《户口迁移证》到所属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尚未落实单位的本市生源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报到证》及毕业生原户口底册到所属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通过公开考录到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凭当地人事部门的录用文件及《户口迁移证》到所属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五、外地普通高校非温籍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来温先落户后择业的,凭当地人事部门开具的《非温籍毕业生落户通知书》到所属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六、我市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凭当地人事部门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及户籍证明到所属派出所办理相关落户手续。

  七、上述人员的户口,有产权房的,落在房屋产权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没有产权房,租住他人房屋的,落在出租房或调入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也可投靠到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当地人才中心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八、各级公安、人事部门要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加强服务,便民办事。凡属于人才流动、学生就业、军转安置等落户的,各公安派出所凭人事部门的有关手续,做到随到随办。努力营造引进工作“引得进、留得住、能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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