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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加强彩色复印机管理的通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11-29 生效日期: 1993-11-29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新闻出版局四川省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四川省国家保密局
发布文号:

为加强对我市彩色复印机的管理,防止利用彩色复印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现就购买、使用彩色复印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需购买彩色复印机的,必须向市公安局提出由请。经审核取得《彩色复印机准购证》后,方可购买。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仅供本企业内部使用的彩色复印机。应向市公安局办理备案手续。

  二、凡需对外经营彩色复印业务的,应向市新闻出版局申报,经批准取得《成都市印刷(彩色复印业)许可证》的。再向市公安局申领《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登记证》并报市保密局备案后,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三、使用彩色复印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专门的操作室,操作室设施符合安全防范要求;
  (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承接复印登记、废次复印销毁、定期安全检查等制度);
  (三)管理和操作彩色复印机的人员应固定专人,并报市公安局、市保密局备案,管理和操作人员应是遵纪守法、责任心强的人员;对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四、不得使用彩色复印机复印下列物品:
  (一)国家秘密载体(即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书刊等);
  (二)人民币、外市、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三)各级国家机关颂发的布告、通告、证照等,以及证明公民身分的各种证件;
  (四)机关、团体、军队和企事业单位的信函、介绍信等;
  (五)内容反动、淫秽、迷信的印刷品;
  (六)对外经营彩色复印业务的,不得复印机关、团体、军队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文件资料;
  (六)其它不应该复印的物品。

  五、经批准购买、使用彩色复印机的,因故需变更名称、负责人、迁移地址、或需变卖彩色复印机的,应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六、公安、新闻出版、保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全市彩色复印机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应按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公安机关在履行罚款职责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告发布前已经购买、使用彩色复印机的,应在本通告发布后三十日内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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