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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省内集装箱车辆通行费标准事宜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03 生效日期: 2003-03-03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浙交函[2003]41号、浙价服[2003]8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调整浙江省内集装箱车辆通行费标准的请示》(甬政[2002]73号)已由省政府办公厅转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处理。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一、为促进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鼓励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促进公路集装箱运输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60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已联合下发了《关于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收取通行费有关事宜的通知》,从2002年11月10日起,国际集装箱车辆通行费已按运输集装箱种类(数量)收取,与你市提出的集装箱卡车通行费计收要求基本一致。

  二、你市提出集装箱卡车通行费在现行水平基础上再下浮30%和集装箱卡车养路费统一按15吨标准收取的意见,我们认为不妥。
  1、目前,我省的国际集装箱车辆通行费收费水平与国家规定标准相比已有较大幅度下降,即按集装箱额定重量下降了50%以上。此外,为促进宁波港国际集装箱运输业的发展,已对行驶全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进出宁波港的集装箱车辆通行费优惠了30%。
  2、与相邻省市相比,我省对国际集装箱车辆通行费的优惠幅度更大。据了解,江苏省对国际集装箱吨位的优惠幅度比我省少25%;上海市对国际集装箱通行费,城市道路(普通公路)不实行优惠,高速公路(沪杭上海段)收费水平比我省高。
  3、现行国际集装箱车辆通行费收费政策已影响了收费项目业主的利益,对此,业主意见较大,若再大幅度下浮,不仅与市场经济不符,也不利于我省公路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4、根据《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对重型和超重型半挂车,载重吨位在20吨以下的全额计征,20吨以上部分折半计征。若对集装箱车辆的养路费统一按15吨标准计收,不仅违反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而且会引起其他运输企业的互相攀比,难以平衡。
  因此,我们意见,我省国际集装箱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有关集装箱车辆免费通行你市招宝山大桥、宁镇公路、常洪和甬江隧道事宜,请你市征求有关投资项目业主的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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