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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鼓励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成片开发建设供应土地等问题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0 生效日期: 2001-08-20
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泸市府发[2001]137号

江阳、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鼓励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成片开发建设供应土地等问题的 意见》,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鼓励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成片开发建设供应土地等问题的意见
  泸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投融资若干问题的意见》(泸委发[2000]44 号)和市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关于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投融资若干 问题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泸市府发[2000]170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改善投资环境扩 大投融资渠道及土地成片开发利用工作,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论是本市企业还是外市企业来我市从事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成片开发利用建设均 表示欢迎,并一律执行统一的供地优惠政策。

  二、企业投资形成可以是投资实施土地成片开发利用建设,也可以是带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三、企业组团成片开发利用建设的土地面积必须在100亩以上,其土地价格按该地市场价格优惠15%供地。

  四、企业投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要自行投入资金,项目完工后政府以等同资金价值的土地量 进行补偿。用作补偿的土地按土地的市场价格在前款规定优惠15%的基础上再优惠10%供给。

  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的土地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在与建设和开发业主发生结算时 采取征地成本价。

  六、建设和开发业主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时必须按照规划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如遇特殊 情况需改变规划设计标准和内容时要经过市政府批准。

  七、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额,由建设及开发业主和政府各自做出预算协商决定,遇有意见不 一致时以中介服务机构审计决定的投资额为准。

  八、企业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企业自己开发配套建设后,只能由企业自己进行建设销售,如需转让必须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完善有关税费,市政府还将收取转让土地所获增值额的30%作为政府土地收益。未进行开发建设并转让的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九、成片开发供地位置可在城北新区和江阳西路延伸线两侧,其他区域暂不适用此类供地。

  十、企业必须按供地合同约定的规定期限完成开发建设,未按期完成的由市政府按供地价格收回其尚未开发建设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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