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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10 生效日期: 1997-11-10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要求和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法制局牵头组织各部门对1981年至1996年我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302件,其中行政规章252件。
  经过这次清理,并经逐件复核,市政府决定废止行政规章49件。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部分行政规章的主要内容与《行政处罚法》或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二是已被新制定的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代替;
  三是由于调整对象消失、适用期限已过、对某一特定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规定已经过时而自行失效。过去根据这些行政规章对有关问题作出的处理仍然有效。
  为了使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全面了解废止的行政规章的情况,便于工作,现将予以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随文印发。
  
附:予以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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