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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宣传费、招待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19 生效日期: 2004-01-19
发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粤国税函[2004]35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关于申请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请示》(国寿人险粤发[2003]90号)。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1]4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2003年度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宣传费、招待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核定的标准(详见附表)内实际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招待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标准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2003年度业务宣传费、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机构名称 税前扣除金额
  宣传费 招待费
1 省公司本部 600.00  270.00
2 广州分公司 1,575.00  820.00
3 珠海分公司 216.00  150.00
4 汕头分公司 337.00  185.00
5 韶关分公司 189.00  113.00
6 梅州分公司 189.00  113.00
7 惠州分公司 202.00  121.00
8 东莞分公司 450.00  300.00
9 中山分公司 270.00  162.00
10 江门分公司 324.00  194.00
11 佛山分公司 750.00  450.00
12 湛江分公司 225.00  230.00
13 茂名分公司 261.00  170.00
14 肇庆分公司 211.00  100.00
15 清远分公司 135.00  230.00
16 揭阳分公司 135.00  90.00
  合计  6,069.00  3,6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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