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办转字[2003]14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2003.4.9. 国税函(2003)38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的污水处理项目能否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2)213号)收悉。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加速社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对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