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0]5号、浙财综[2000]2号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要求调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的函》(浙计生委(1999)125号)悉。根据国家计生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计生委(1999)66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由国家计生委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每证4元,(含上交国家计生委2元),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上述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各级计生部门颁证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在办证过程中,不得代收任何其他费用,也不得搭售资料、书刊和物品。
三、各执行单位收费前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支情况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