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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测算上网电价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8 生效日期: 2002-08-28
发布部门: 汕尾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汕价函[2002]104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上网电价作价行为,经请示省物价局同意,现对我市上网电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发电成本费用
  1、老电厂折旧费:因技改增加投资较大或经财政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而增加的固定资产,一律按2001年末固定资产原值,火电20年、水电30年提取折旧。
  2、修理费:按近三年实际数计算,其中机器设备修理费不得超过原值的2%计算,水库大坝修理费按不超过原值的3%计算。
  3、财务费用:按2001年末贷款余额扣除20%资本金计算利息三年长期贷款利率为5.58%,一年期为5.31%。
  4、小水电计息本金(不含单独核算国有企业):按2001年末贷款余额或投资总额,扣除20%资本金,80%折旧费及发电利润计算计算本金。
  5、还贷年限:原已在上网电价安排了还贷利润,但企业实际未还贷的,其还贷年限仍按小水电20年,小火电15年计算。
  6、还贷利润所得税:按2001年贷款余额,除还贷年限减80%折旧和利润还本后的差额计算。

  二、年发电利用小时及人员
  1、年发电利用小时:小水电当发电利用小时超过3000小时的,按实际发电利用小时测算;不足3000小时的,按3000小时测算。
  2、小火电、小水电人员配备按机组设计要求的参数确定。
  3、小水电站造价:修改96%年以前建设的按每千瓦不超过5500元;96年以后建设的按每千瓦不超过6500元计算。

  三、其他有关规定仍按汕价字[2002]18号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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