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函[2002]153号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1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设在深圳市内的分支机构仍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221号)补充意见第二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总机构设在深圳市外,其深圳分支机构先在深圳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再到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集中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2.6.4 国税函[2002]511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四川、辽宁、江苏、浙江、山东、陕西、福建、云南、河南、河北、黑龙江、湖南、安徽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各单附后),在2002年底前,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分支机构名称
1 泰康人寿保险股从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 泰康人寿保险股从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3 泰康人寿保险股从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4 泰康人寿保险股从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5 泰康人寿保险股从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6 泰康人寿保险股从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7 泰康人寿保险股从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8 泰康人寿保险股从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9 泰康人寿保险股从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10 泰康人寿保险股从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11 泰康人寿保险股从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12 泰康人寿保险股从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13 泰康人寿保险股从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14 泰康人寿保险股从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15 泰康人寿保险股从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16 泰康人寿保险股从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17 泰康人寿保险股从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18 泰康人寿保险股从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19 泰康人寿保险股从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20 泰康人寿保险股从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21 泰康人寿保险股从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22 泰康人寿保险股从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23 泰康人寿保险股从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