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价函[2001]84号
省司法厅:
《关于申请批准广东省法律专业自学考试辅导中心收费标准的函》(粤司函[2000]84号)收悉。经省自考办批准(粤教社证字0020034号),你厅设立法律专业自学考试辅导中心,面向社会开展法律专业大专、本科层次自学考试辅导。考虑到该辅导中心经费完全自筹的实际,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粤价(1998)74号文有关成人类高校收费管理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该辅导中心按以下标准收费:
一、法律专业、律师专业专科层次的学费每科138元(含面授辅导发生的场租、师资费、设备使用费、管理费、信件信函费50元,交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的学费63元,组织考试指导服务费25元)。
二、法律专业、律师专业本科层次的学费每科125元(含面授辅导发生的场租、师资费、设备使用费、管理费、信件信函费50元,交主考学校面授辅导费、资料编著费50元,组织考试指导服务费25元)。
三、参加该辅导中心法律自考辅导学员的教材资料费可按实收取。
四、除按以上规定收取学费、教材资料费外,该辅导中心在辅导法律专业自考学员的过程中不得向学员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上述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你厅法律专业自学考试辅导中心遵照执行,并到我局申领《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