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0]647号
罗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0.11.24 .国税函[2000]94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免征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所发生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审核意见的报告》(深国税发[2000]498号)收悉。现就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化工)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经审核,沈阳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持有的沈阳化工14735.056万股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给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财政部财管字[2000]132号文件批复同意,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因此,对沈阳化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涉及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