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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22 生效日期: 1999-06-22
发布部门: 深圳市版权局
发布文号: 深版权[1999]第3号

各有关单位: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国办发[1999]19号),为认真贯彻执行这一文件精神,有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和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切实加强我市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工作,维护中外软件开发商的合法权益,我局现作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在其使用的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二、在购买计算机设备时请一并安排相应的经费,以购买正版软件。今后,在进行项目预算时要列出购买正版计算机软件的费用并确保经费到位;
三、我局将对我市企业和单位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发现有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的,责成整改及至采取相应措施;
四、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使用正版计算机软件对于迎接高交会在我市召开、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将我市建设成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意义,自觉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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