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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放开国营小型商业企业和集体商业企业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2-24 生效日期: 1986-12-24
发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1986]213号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商业改革,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56号和省政府辽政发[1986]10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放开我市国营小型商业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商业企业)和集体商业企业(包括粮食、供销企业),特作如下规定:
  一、小型商业企业可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实行集体经营后,按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政策和管理办法管理,执行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按商扯部和财政部的规定,逐级汇总上报财会报表。企业原有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应保证其完整。对占用国家的固定资产,仍按规定提取折旧基金,对占用国家的流动资金,应按银行贷款利率向上级主管部门计缴占用费,在税前列支。缴纳占用费有困难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可在一定时期内免收或,适当减收。实行集体经营后,新增的资产归集体所有。
  二、小型商业企业可直接转为集体所有制。转制后,执行集体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对占用国家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各项基金,须定期偿还,偿还金在税后列支,缴上级主管部门,偿还期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一般应在十年以内,对 个别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延长。在规定的偿还期限内偿还的,免交占甩费,偿还金未缴清前,企业原有财产不准转租、转卖。偿还金缴清后,企业原有财产归集体所有,连同新增财产均由企业自主支配。
  凡混岗集体职工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小型商业企业,要先行转制。企业转制须经主管局审批,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报同级财政、税务、劳动部门备案。
  三、小型商业企业和集体商业企业(以下简称商业企业)可以实行个人、家庭、合伙或集体租赁,实行租赁的企业原则上在系统内部招标,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标。承租人中标后,须同主管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经主管局审核和法律公证后,承租人方具有法人地位。租赁期一般为二至五年,合同期满后可以续订,也可转为集体所有制或折价向个人出售。
  实行个人、家庭、合伙租赁的商业企业,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参照执行个体税收政策,不参加个体协会,不缴纳工商管理费,原贷款关系和渠道不变。租赁期内新增加的资产归承租者所有,其中用公积金增加的资产可折股划分,承粗人的股分额可高于店内职工。股金分红,按集体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承租的集体和个人要向出租单位缴纳租赁费,租赁费应根据承租人实际占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以及经营环境等,由租赁双方协商核定,其中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占用费在税前列支。承租人必须按规定缴纳退休金、服务费和经批准的其它统筹金。租赁企业的税后利润由承租人支配,位兼顾企业的发展、职工福利和个人所得。承租入当年收入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的五至七倍,不纳奖金税。
  四、商业企业可折价出售给个人或集体经营。商业企业折价拍卖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实行招标,其变价收入原则上一次收回,对一次缴纳有困难的,经买卖双方协商可分期偿还。对职工个人购买的,要按规定办理职工退职手续,退职金一次付清。企业拍卖后,原店内职工留去自愿,对留用的职工,承买者要负担其工资。福利待遇和退休金等。
  五、以劳务为主的饮食、服务、修理(包括商业系统其它行业兴办的这类独立核算企业)和熟肉制品、酱莱、调味品、豆制品加工的商业企业,经主管部门和财税部门批准,可实行全额提成工资或超额提成工资制,在税前列支,不属奖金范围。
  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实行以业养业的办法,按二八比例同财政算帐,其中百分之二十部分,经财政部门审批,按免交所得税处理,由企业按期上缴给商业主管部门,用于生产经营发展和网点建设,不准挪作它用。
  六、商业企业(包括商办工业)经主管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和银行批准后,可向企业内外集资入股,实行股份制,实行股份制后,股票发放和付息分红办法,按市有关规定执行。集体企、业的资产和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后新增加的资产,可作为集体股,按集体企业分红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红。
  七、商业企业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转为集体所有制、租赁或拍卖以后,职工(不含承买者)的原所有制身份予以保留,工龄连续计算,享有按国家规定晋级的权利,工作调动和退休仍按原职工身份对待,劳保待遇由企业按照劳保规定的原则自行确定。
  八、商业企业在主营业务不变的前提下可以兼营其它,有条件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也可兼营批发业务,并执行统一价格政策。原定行业优惠政策和补贴办法继续执行,对以劳务为主和经营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微利企业,凡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免营业税。
  企业转业、转租、撤点,须经主管局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九、做好资产的清查处理工作。企业转为集体所有制或租赁前,主管公司应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和银行对原企业各项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对处理积压、残损、变质商品造成的损失,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及银行审核同意后,作冲减企业自有资金处理。
  十、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的偿还金、租赁费、折旧金和返还税额;应用于商业网点建设和设施改造,不得用于行政性开支或奖金、福利开支,其中流动资金偿还金应补充新增国营企业或其它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
  十一、商业企业用自筹资金维修的,产权属于房产部门的用房,经征得房产部门同意,可用维修费抵顶房租费。商业企业在不改变房屋结构的情况下,用自有资金新增建的营业面积,产权归商业部门所有。由于国家和建设单位占地,造成企业拆迁所带来的损失和搬迁、修善费用,以及建设新网点投资等,按规定给予补偿。租赁企业营业用房的承租权不变,仍按原渠道解缴房租。
  十二、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推动国营小型商业企业和集体商业企业的改革,搞好服务,改善管理,加强监督,引导企业按社会需要开拓经营服务领域,帮助企业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在小型企业放开的同时,要加快行政公司、中心商店(总店)的改革步伐,减少管理层次,减轻基层企业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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