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计收费字(2002)92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批准江西省建设与房产应用信息系统服务收费标准的函》(赣建房(2001)22号)收。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有关规定,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经研究,现将你厅所属IC卡应用服务中心所建立的江西省建设与房产应用信息系统服务费收费标准事项函复如下:
一、用户加入该系统的,可以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一次性(五年)系统服务费120元(含卡片初始化费3元),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二、用户加入该系统后,该系统应提供以下服务:
1、为房地产企业提供房地产信息查询、发布服务等;
2、为房地产消费者提供:建立房屋电子档案、房产相关信息查询、提供便捷服务、多行业通用、系统提供会员式服务等。
三、该系统应坚持用户自愿使用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并收费。
四、上述收费项目与标准属经营性收费,自到省计委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之日起执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