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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30 生效日期: 2003-01-3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地税函[2003]14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省地税局同意启用新版《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保险费发票》(以下简称团体保费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版团体保费发票由平安人寿保险哈尔滨分公司及各支公司,在发生团体寿险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时开具使用,单证代码为码为K00002(式样附后)。

  二、新版团体保费发票的公司司徽和标志颜色为红绿色,正文文字为黑色,套印泛白底纹英文字样,并应用无色荧光油墨印制防伪标志(地球+平安字母+专业价值)。规格和联次不变。

  三、新版团体保费自2003年3月1日起启用,原旧版团体保费发票停止使用,由平安保险哈尔滨市分公司将旧版团体保费发票集中收缴,登记造册,报当地主管地税局备案后自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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