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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94-02-03 生效日期: 1994-03-01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国务院令第146号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已经1994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4年2月3日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第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此循环。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期,但是最迟不得超过
1994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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