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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测量标志维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0-10-12 生效日期: 2000-10-12
发布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赣财综字(2000)135号
省测绘局: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的测量标志维护费按测绘工程项目总费用的3%收取,经核准登记的测绘单位使用测量标志均应当向登记的测绘主管部门缴纳测量标志使用费。
  收取的测量标志使用费,按预算外资金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核拨。
  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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