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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02-23 生效日期: 1979-02-23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国发[1979]56号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支农资金的管理,更好地为高速度发展农业生产和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根据党中央的决定,国务院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业银行作为国务院的一个直属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主要任务是,统一管理支农资金,集中办理农村信贷,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农村金融事业。其业务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政部门的农业拨款、商业部门的预购定金和金融部门发放的各项贷款,以及主管业务部门自筹的支农资金等,由农业银行和信用社逐笔审查,核实拨付,计划发放,监督使用。农林水利基本建设拨款,仍由建设银行监督拨付。
  (二)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社队企业、国营农业企事业、农工商联合企业以及供销社等单位的存款和贷款,由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办理。其他各部门、各单位主办的专项储蓄和各项贷款,要进行清理,今后不再办理。商业、供销、外贸等部门用自筹的支农资金发放的贷款,今后改为预购定金。
  (三)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社队企业和社员个人的存款、贷款,由信用社统一办理。国家设在农村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存款、贷款,以及城乡结算、现金管理等,由农业银行办理。
  (四)农业银行主管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会计辅导,协助社队管理资金。
  二、中国农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拨给的农贷基金;人民银行拨给的自有资金;农业银行的各项存款;农业银行的盈余积累;经国家批准用于发展农业的外汇贷款。
  地方机动财力用于农业的拨款和地方财政拨给当地农业银行的农贷资金,其使用计划和管理方法,由当地革委会决定。
  各级农业银行的信贷、现金收支计划,要报送同级人民银行,纳入国家统一的信贷、现金计划。
  三、农业银行要按经济规律办事,充分发挥信贷对经济活动的促进和监督作用。要严格划清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的界限。农业贷款不准截留挤占挪用,不准用于赈灾救济。在资金使用上,社队自的资金、财政拨款和银行、信用社的贷款,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银行和信用社的贷款重点用于支持商品生产的发展。各地区、各部门都要维护国家赋予金融部门管理信贷资金的自主权,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强令银行和信用社发放和收回贷款,不得强迫社队用贷款办群众不愿办的事情。
  四、中国农业银行的各级机构,要创造条件实行经济核算。办理财政拨款,要收取手续费;发放贷款(除特许者外),要计收利息。中央和地方决定举办的专项微息或无息长期贷款,必须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或委托部门拨交贷款资金,农业银行负责发放和管理,不负责垫款。?农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农业银行上下级之间,联行之间,以及银行与信用社之间的经济往来,按经济核算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办理,并互相计收利息。
  农业银行的盈余,按一定比例上缴财政部门,政策亏损由财政部门补贴。具体办法另定。五、中国农业银行自上而下建立各级机构。中央一级设总行,下设若干司局。省、市、自治区设分行,作为厅局一级机构,下设若干处室。地区设中心支行,县设支行。农村营业所、信用社一律划归农业银行领导。没有建立银行营业所的公社,由信用社执行营业所的任务。
  恢复中国农业银行,人员编制要适当增加。新增人员作为职工,其劳动指标由农业银行下达,主要用于充实基层机构,加强第一线的力量。
  六、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又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现在信用社的任务很重,人手不足。为了加强农村金融工作,信用社由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编制,抓紧配齐。信用社职工的管理、政治待遇、福利待遇和口粮要同银行职工一致起来。信用社要贯彻勤俭办社、民主办社的方针,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任何单位不得平调或挪用信用社的资金。
  七、中国农业银行的工作,实行总行和省、市、自治区革委会双重领导。在业务上,以总行领导为主;在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以地方领导为主。中国农业银行干部的调动、任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办法管理。各级革委会要切实加强对农业银行的领导,力争在一九七九年内把各级农业银行的机构建立健全起来。抄送:党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各军兵种,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秘书处,高法院,高检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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