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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开展“清理整顿医疗广告服务市场”行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5 生效日期: 2006-12-05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沪卫监督[2006]54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医疗广告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秩序,根据国家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召开的“关于贯彻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我局决定从即日起至明年4月31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采取市、区联动的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清理整顿医疗广告服务市场”为主题的专项整治行动,以进一步清理医疗机构虚假医疗服务宣传,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市民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行动,进一步宣传贯彻国家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召开的“关于贯彻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管理,规范医疗广告服务市场。
  二、工作内容
  对本市所有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对截止到今年11月份仍在有效期的医疗广告证明与医疗广告监测结果进行核对。对未经审查出证、篡改出证内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重点执法监督,对其执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培训阶段(2006年12月)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进行培训,明确工作重点和检查方法,同时联合市工商行政部门对新闻媒体进行相关培训;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培训,同时要结合辖区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组织监督人员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阶段(即日-2007年3月31日)
  1.第一阶段(2006年12月)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停止受理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的申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暂停医疗广告的审核出证。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集中力量重点对涉嫌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重点对今年4月份以来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监测结果进行梳理,对涉嫌发布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对截止到今年11月份仍在有效期的医疗广告证明与医疗广告监测结果进行核对。对未经审查出证、篡改出证内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重点执法监督,对其执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有违法执业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
  2.第二阶段(2007年1月1日-2007年3月31日)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严格按照修订后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医疗广告进行审查出证;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不再承担医疗广告的初审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事后执法监督关,加强对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的监管,严肃查处医疗机构的各种违法行为;对所有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要进行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一定要严肃处理,并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公示率要达到100%。要不留死角,不漏一家。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市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抽查。
  (三)追踪复查、评估、上报阶段(2007年4月1日-2007年4月30日)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进行追踪复查,务必做到整改到位。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各区(县)开展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市卫生行政部门4月底书面向国家卫生部上报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清理整顿的工作情况,包括依法处理的医疗机构名单、处理结果公示情况等。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本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明确工作目标,精心组织安排,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通过多种途径,做好本次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提高市民在选择和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自我保护能力。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给予曝光。
  (三)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要立即责令改正并做好指导工作,及时跟踪复查,对有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应依法查处。
  五、信息上报
  请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下列要求及时将本次行动的有关信息(书面及电子文档各一份)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冯琼、黄邱炜,联系电话:64377020-1343、1353,传真:64377020-1343,电子邮件:huangqiuwei@hs.sh.cn):
  2007年1月10日前,上报专项行动培训、第一阶段监督检查情况及阶段小结、典型案例。
  2007年4月5日前,上报第二阶段监督检查情况及阶段小结、典型案例。
  2007年4月15日前,上报专项行动书面总结、典型案例、新闻媒体宣传等书面材料。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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