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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依法处置行政机关债务工作机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02 生效日期: 2006-11-02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琼府[2006]5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由于历史的原因,近来,涉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情况比较突出。截至2006年8月30日,全省涉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共有253件,标的33127.2387万元,其中,已执行(含法院终结执行)的案件有59件,标的6973.2678万元;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有89件,标的5306.8858万元;上级法院已受理再审申请的案件有8件,标的1415.9388万元;未执行或者未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有97件,标的19431.1372万元。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涉行政机关债务问题,多次下发文件,并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根据2006年9月22日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为加快解决涉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问题,建立行政机关依法处置债务的工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重视涉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的处置工作。行政机关债务执行难问题已经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各级行政机关要从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制政府和打造良好投资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涉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工作的重要性,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组织专门工作班子研究和处理,对本地区、本部门未执行的案件进行再次清理,逐案制定解决方案。对具备执行能力的案件,有关行政机关必须履行被执行人义务;对情况特殊或复杂的案件要逐案摸清原因,采取措施,化解矛盾,息诉止纷。各有关市、县政府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清理排查工作,并每3个月将案件落实情况专题报告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法制办公室要将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研究后定期上报省政府。

  二、建立依法处置债务的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以此次清理涉政府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为契机,全面核实本地区、本单位的债务,对已经存在的债务,要依法合理履行。在清理偿还债务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司法机关沟通、协调,必要时要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
  (一)行政机关对法院判决无异议的,原则上应当无条件执行,尽可能清偿债务。确因资金困难,暂时无能力全部偿还的,各有关市、县政府和单位应当主动与债权人接触,商定分期偿还协议,分期偿还,要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调动各种资源偿还行政机关债务。
  (二)对行政机关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各有关市、县政府和单位应当从事实和法律等方面认真研究案情。对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再审;对符合终结执行案件的,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此类案件的形成有着特定的历史原因,各有关市、县政府和单位要主动与执行法院沟通,争取得到法院的理解和支持,提请法院在审理时慎重把握。
  (三)行政机关认为法院裁判有误的案件,要尽快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对执行标的、利息等存在疑义的案件,各有关市、县政府和单位要积极组织复查或者主动与执行法院联系核对。对其中确有问题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报告启动案件复查程序,争取原审法院再审;对因利息问题存在疑义的,也可以请求执行法院予以调解解决。

  三、严格依法行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行政机关出现新的债务或者拖延偿还债务的情况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要量力而行,所有拟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规范运作,落实建设资金后方可动工;贷款进行工程建设的,要报省政府备案后方可建设。各级行政机关不得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提供担保;乡镇一级行政机关一律不得借款或者贷款进行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县一级行政机关贷款为群众办实事的,必须落实偿还债务机制,把好事办好。这次清理完毕后又发生新债务纠纷的,应当在30日内具文上报省政府,要发生一起上报一起,不得漏报、瞒报。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拖欠债务责任制,对新、旧债务形成的原因,要进行法律分析和责任划分。确因违法或者渎职行为造成的,由纪律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从严处理,并对行政首长实行问责。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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