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6]456号
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73号
河北、山西、安徽、江苏、广东、云南、贵州、四川、西藏、新疆、陕西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开发银行关于申请呆帐核销税前列支的请示》(开行发(2006)242号)。经研究,现就国家开发银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来函及所附材料反映,国家开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核销了18笔呆帐损失(本金损失),金额总计为1766732664.10元(详细情况见附件)。根据《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的有关规定,准予上述已核销的18笔呆帐损失按税法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呆帐损失项目清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