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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7 生效日期: 2006-11-27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苏卫办[2006]90号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协调发展,逐步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事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的意见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为加强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我省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和建设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总体要求,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通知》(卫医发[2005]165号)的各项部署,逐步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现就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提高对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布局不合理及结构失衡,是造成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原因之一。长期以来,城乡基层卫生工作一直比较薄弱。加强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工作,夯实城乡卫生工作基础,是现阶段卫生工作的战略选择,也是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加快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更好地保护和增进农民健康,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加快发展社区卫生事业,构建城市两级分工、双向转诊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既是优化城市卫生资源配置,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切入点,也是带动和促进卫生综合改革的交汇点。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是加强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工作的有效途径,具有见效快、成本低、易实施的特点,对于调整不合理的卫生资源结构和布局,更好地发挥城市大中型医院及其他卫生机构的人才、技术、管理和设备优势,充分利用优质医疗卫生资源、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的卫生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城市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

  2.全面实施城市卫生人员在晋升中、高级医师资格前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工作的举措。从现在起,在政府举办的城市(含县城区)二级以上医院及相应级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医学专业学历人员,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资格之前,必须到农村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机构累计服务1年,其中到农村卫生机构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从2007年起,以上人员在报考中级和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需按要求提供到农村和社区卫生机构服务的相关材料。

  3.鼓励和引导医学专业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卫生机构就业。
  实施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十一五”期间,每年从临床医学专业(全科医学方向)学生中,选招200名苏北地区生源的学生作为苏北地区定向生进行培养。定向生须与培养学校和定向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毕业后定向到农村和社区卫生机构服务5年以上时间的,凭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地方财政为其支付在校规定学制期间的培养费。另外,“十一五”期间,每年招聘200名医学专业优秀毕业生到苏北农村和社区卫生机构就业,具体激励办法按省委办公厅苏办发(2006)1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毕业后自愿到苏北地区就业的医学专业优秀毕业生,按照我省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临床医学专业(全科医学方向)毕业生应当面向农村和社区等基层卫生机构就业。从2007年起,城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接收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其报考专业技术资格。

  4.深入开展农村和社区在职卫生人员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和社区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从2006年起,对在岗无学历的以中医药知识与技能为主及应用中西医两法的全省乡村医生进行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完成学业者授予中专学历文凭并可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鼓励农村和社区卫生机构中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师、护士、药剂以及医学相关类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专业对口的原则通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等多种形式进行后续学历教育,进一步提高基层卫生人员的学历层次。
  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有关文件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对农村和社区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实行全员继续教育,以继续教育项目学习为主,多种形式并举,包括网上学习、送教下乡等,适当降低农村卫生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农村和社区卫生机构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须获得25个学分,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学分登记和考核制度,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和社区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全省每年将组织50个省、市级继续教育项目送教下乡,采取巡回办班、专题讲座和手术示范等多种形式,以满足农村和社区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就近学习的需求。同时,要重视农村和社区卫生机构在职卫生人员培训和进修工作,按照既定的计划安排,组织好对农村和社区卫生机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系统培训、专项培训、转岗培训和专业进修工作。

  5.发挥好城市退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鼓励城市退休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政府举办的农村或社区卫生机构服务。对达到退休年龄的高级卫生技术资格专家,自愿到农村或社区卫生机构服务的,可比照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有关政策,延长其退休年龄,延长时间不超过5年。这部分人员也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农村或社区卫生机构办理聘用手续,聘用单位支付相应报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采取相应措施,吸引城市医疗卫生机构离、退休医务人员和城市富余医务人员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在区域卫生规划原则的指导下,鼓励上述医务人员到农村举办当地需要的医疗机构。

  6.深入实施苏南各市对口支援苏北各市农村卫生工作。严格执行省卫生厅《关于支持苏北地区卫生事业发展工作方案》,进一步深入开展苏南5市对口支援苏北5市的活动。南京市、常州市、镇江市、无锡市和苏州市分别对口支援淮安市、盐城市、连云港市、徐州市和宿迁市。苏南各市要以加强苏北地区县、乡两级卫生队伍建设为主要内容,修改完善对口支援工作方案。对口支援的形式要多样,包括派出医疗卫生专家队伍进驻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中、高级职称之前到苏北农村服务,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领导上岗之前到苏北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挂职锻炼,进行设备支援,经费扶持和接受人员进修等。苏南各市在制定对口支援工作方案之前,要深入苏北受援地区进行调查研究,明确当地的相应需求,确保方案科学、具体及可操作。

  7.建立全省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农村和社区卫生机构的制度。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三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都要对口支援1所或1所以上农村县级医院。省、市两级15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选择1所或1所以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对口支援关系。省级三级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口支援苏北县级机构,苏南5市三级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口支援苏北挂钩地区的县级机构,苏中、苏北8市三级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口支援辖区内的县级机构。各市、县属二级医院都要对口支援1所乡镇卫生院,其中苏南可对口支援苏北挂钩地区的乡镇卫生院。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规划安排城市医院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口支援要讲究实效,城市医院可以采取定期不定期到对口支援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巡回医疗、会诊、开设专题讲座、接受咨询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推广适宜技术、适宜项目,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善功能;可以接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进修和参与组织培训,进修、培训内容要符合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特点,满足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岗位职责需求。受援机构要根据自身实际,明确需要受援的重点。支援医院要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经常性的沟通制度,及时了解、掌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需求,确保支援的有效性。城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也要结合本机构的功能和任务,积极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8.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中卫生下基层活动。在多年组织卫生下乡活动的基础上,各地要对集中卫生下乡活动作出具体安排,扩大卫生下乡的范围,增加卫生下乡的次数,并做到经费落实、人员落实和时间落实。省、市设立巡回医疗队,定期下乡为农民开展义诊、会诊、手术、讲座、健康咨询、送药品、送器械、送健康手册等各种活动。“视觉第一、中国行动”第二期和卫生部组织的“让老年人重见光明行动”都要以农村为工作重点,让更多的农村居民得到实惠。

  9.加强农村和社区健康教育工作。加强城乡基层健康教育工作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预防和减少疾病的有效手段。各地要重视城乡基层健康教育工作,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健康宣教的优势,深入农村和社区,加强对城乡居民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把与城乡居民密切相关的医疗卫生知识转变为群众能够理解、易学易做、安全有效的生活常识,使群众真正明白并自觉地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提高预防和控制疾病的能力。

  10.完善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的政策保障。 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的各项制度机制能否建立和落实,关键靠政策保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统筹协调,加强调研。省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应职能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分别研究制定相关保障政策。根据《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通知》(卫医发[2005]165号)精神,将我省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中派驻的在职卫生人员纳入我省“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工程”,省财政从2007年起三年内对省级医疗机构派驻苏北、苏中经济薄弱地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累计工作满一年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苏南各市对口支援及苏北各市派驻所属地乡镇卫生院的医师的补助标准,由当地财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当地支出水平及财力状况等合理确定。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用于补助支援医院为派出医务人员支付的工资、津贴和适当的工作补贴等。

  11.加强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把这项工作与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和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同安排、同部署。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来抓,组成领导班子,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制定好相关规划或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督查制度,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方案和经费的落实。要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促进这项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要建立并落实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把这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年度工作实绩考核内容,由省政府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进行年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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