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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4年度市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1 生效日期: 2003-11-11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及两税相关法规,市区机动车辆2004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 
  凡在我市拥有并使用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人。其中,内资单位及中国公民,应缴纳车船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应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两税纳税人均需按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 
  二、申报期限 
  纳税人的应税机动车辆按年一次缴纳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两税的纳税申报期限均为2004年1月1日至1月31日。 
  免税机动车辆的申报期限为2003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区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的具体期限为: 
  区域 受理时间 
  道里 12月1日一12月7日 
  道外 12月8日一12月14日 
  南岗 12月15日一12月21日 
  太平、香坊、动力、平房 12月22日一12月31日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需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黑牌车),由纳税人到当管地税涉外分局或开发分局办理。 
  三、车辆免税规定 
  (一)下列车辆免缴车船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自用的车辆。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辆。 
  3、消防车、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垃圾车、路面清扫车、殡仪车。 
  (二)凡符合免税政策的车辆,如改变使用用途,则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四、办税机关及地点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市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的免税审批工作。市地税局委托黑龙江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哈尔滨一处代征代缴市区机动车辆的车船使用税。 
  1、符合上述免税条件,免征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需持单位介绍信、2003年“免税审批表”、财务决算、同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机动车行车执照和车辆定编证,在规定的时间到车辆所在区养路费征费稽查所申报并领填“免税审批表”后,到市地税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道里区友谊路280号309室)办理免税手续。 
  2、不符合上述免税条件,应缴纳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需在规定期限到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哈尔滨一处所属的各征费所申报缴税。具体地点及联系电话为: 
  单位 地点 电话 
  道里征费所 城乡路268号 84300557 
  道外征费所 大新街212号 88385344 
  南岗征费所 木介街24号 53636146 
  哈西征费所 康宁路2号 86647255 
  太平征费所 宏伟路139号 57673647 
  香坊征费所 六顺街102号 55669144 
  动力征费所 通乡街163号 82681650 
  平房征费所 平顺村(老五屯) 86811925 
  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需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黑牌车),由纳税人到当管地税涉外分局或开发分局办理。 
  五、违章处罚 
  对逾期不申报纳税或逾期办理免税手续的纳税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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