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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十项措施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5-20 生效日期: 1996-05-20
发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1996]5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增强我市吸引外资的竞争能力,加快我市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建设步伐,现将我市改善投资环境的十项措施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整顿乱收费,健全和完善由广州市外资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实行“一个口子”收费的办法,统一向社会公布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票据。

  二、在广州市投资的内外资企业,降地价、污水处理费按原标准收费外,在广州市权限范围内制订的其它各项收费按原税外收费标准总水平降低10-20%征收。

  三、积极探索对在广州市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实行国民待遇的办法,在广州市权限范围内,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税收收费项目和征收标准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

  四、建立集中年检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市工商、外经贸、财政、税务、银行、外汇、海关、环保、交通、公安、劳动、卫生等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集中年检制度。由上述各部门派员在广州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统一时间办理年检手续。

  五、按国际惯例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图纸、设计方案、技术说明书、技术规范、电脑软件等知识产权,依法处理侵权的单位和个人。

  六、在广州市实际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出口加工值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加工贸易型企业,对其引进的高中级人才放宽广州市户口限制。凡具有本科学历以上文化程度,并在上述两类企业服务满5年以上的,可申办广州市常住户口。由市外经贸委对需引进人才的外商投资企业资质和高中级人才服务年限进行审核后,按现有引进人才的程序办理入户手续。

  七、放宽内销比例。除涉及进口许可证和配额管理的产品外,在总体上符合国家要求和保持广州以外向型为主的经济格局前提下,对外商投资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放宽其产品的内销比例。

  八、对使用国产原材料、原器件产品以外销为主及出口创汇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优先安排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并协助企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出口配额招标。

  九、在中国境内已设立10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投资者,允许在广州设立投资公司和综合性开发公司

  十、在广州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内设立广州市外商投诉办公室,接受外商投诉,调解纠纷,解决外商在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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