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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经营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后逃匿的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3-04 生效日期: 1996-03-04
发布部门: 广东省劳动厅
发布文号:
广州市黄埔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经营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后逃匿的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广东省人民政府最近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企业经营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后逃匿的,劳动行政部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由当地政府责成企业主管部门或出租厂房、设备、场地的单位负责处理,先予支付所欠的职工工资,后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六年三月四日
  主题词:劳动  工资  复函
  抄送:各市、县(区)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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