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青岛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26 生效日期: 1998-03-26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已于1998年3月9日经第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举办下列大型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一)在露天公共场所举办的庆典、文体、展览、经贸等活动,共同参加人数在10000人以上的;
  (二)在室内公共场所举办的庆典、文体、展览、经贸等活动,共同参加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
  (三)其它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动。


    第三条   市、区(市)公安机关是本辖区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大型活动安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或承办,下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第一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牢固安全,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检验合格;
  (二)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
  (三)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夜间举办活动必须有照明设施及临时停电的应急措施;
  (四)出入口畅通、标志明显,安全门必须是自由门或外开门;
  (五)危险路段、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有明显警示标志;
  (六)有相应的停车场地;
  (七)经营摊点不得妨碍治安和交通秩序;
  (八)机房、售票处、配电室、贵重物品保管室等重要部位按规定配置安全防卫设施和守卫人员;
  (九)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其他安全要求。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审查工作。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活动的3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单位资格证明;
  (二)有关部门同意举办大型活动的证明;
  (三)大型活动方案及安全保卫方案;
  (四)有关安全制度或措施。


    第七条   举办全市、跨区(市)及全市行业性大型活动由市公安机关审查;其他大型活动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断绝交通的,由审批机关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安机关应当在断绝交通的5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举办大型活动需印制票证的,主办单位应当就印刷数量、发放范围等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大型活动门票发售量不得超过定员的95%,工作证发放数量不得超过定员的2%。


    第九条   举办大型活动,未经批准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十条   举办大型活动使用放飞的空飘物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同意后,报空中管制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禁无票证人员入场。


    第十二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有秩序地入场退场。严禁随意抛扔物品或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及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入场。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派警察参与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中发生突发治安事件和灾害事故时,主办单位应当立即向上级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警察及时赶赴现场,按有关预案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安排专项安全保卫经费。


    第十六条   对违反下列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大型活动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举办大型活动的;
  (二)超量发售门票、发放工作证的;
  (三)未经批准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放飞空飘物的。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举办单位,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