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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对各类事业性质的交易机构、咨询单位应按规定征收流转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11 生效日期: 1997-11-1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地税一[1997]118号

  据反映,目前有一些事业性质的交易机构、咨询单位在对外提供服务、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或不按规定缴纳流转税、或不开具发票、或不进行税务登记,影响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为加强税收征管、严肃税收纪律、严格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本市各类事业性质的交易机构、中心(包括各类事务所,各类产权、商品、物资、设备、房屋交易中心,各类平价房、安居房发展中心(下同))以及各类咨询中介单位的流转税征收问题和税务征管问题重申如下:
  一、对各类事业性质的交易机构、中心、咨询中介单位从事的各类服务性和管理性项目收费以及从事商品、房产的买卖、调拨收入均应按税法规定征收流转税及其附加。

  二、对各类事业性质的交易机构、中心、咨询中介单位,均应按税法规定到上海市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户管核准,然后向指定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对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按《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这些单位的税务登记核查。

  三、对各类事业性质的交易机构、中心、咨询中介单位的应税收入,均应按规定开具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擅自对外使用企业收据,更不得使用由财政局监制的收据,对擅自将应税收入对外开具收据的单位,除按税法规定照章补征税款和处罚外,还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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