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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房地产登记、勘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01 生效日期: 1997-07-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价房[1997]第150号

市房地局:
  你局沪房地财(1996)775号《关于申请调整房地产登记测绘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收悉。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为规范房地产登记收费,经研究,同意对房地产登记、勘丈的收费项目作适当归并,同时对收费标准作必要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办理初始登记的费用:
  1.房地产登记费
  按登记的房地产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的方法,向开发商(项目业主)计收: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0.2
  超过100以上部分至2000(含2000)  0.08
  超过2000以上部分至5000(含5000)  0.06
  超过5000以上部分至10000(含10000)  0.04
  超过10000部分  0.02
  计费基数的确定方法如下:
  土地部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金额;以征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征地(或拆迁)补偿协议金额;
  新建房屋部份,按建筑安装工程预算金额。
  土地、房屋先后登记的,不能重复计费。
  办理初始登记,应按一个项目、地块为一证,按标准计费后的上限为6万元。
  2.房地产勘丈费
  房屋、土地勘丈应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合并收费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60元;为商品房预售提供暂测面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加收0.10元。
  如一时难以合并、需分别计收的,按下列标准收费:
  在房屋竣工后,测定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提供各室号的测量成果表和房产平面图,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0.30元。为商品房预售提供暂测面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加收0.10元。
  房屋用地面积分摊,提供各室号的土地面积分摊计算值及发证附图,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0.30元。

  二、办理变更登记的费用
  1.因房地产买卖、交换等转让,个人产权按每件100元、其他产权按每件200元向申请人收取登记费。
  2.因房地产赠与、继承等转让,按房地产评估值的1%向受让人收取登记费;
  3.因房地产权内容变更,个人产权按每件100元、其他产权按每件200元向申请人收取登记费。
  4.存量房地产的勘丈应按第一条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每次作业收费低于50元的,可按50元收取。对经过初始登记以后,土地、房屋面积没有增加或者减少的变更登记,不收取勘丈费。

  三、属本市公有住房出售后登记发证的,向购房人一次性集中收取:
  登记费  实际购房款的0.5%;
  房产登记勘丈费  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30元;
  地籍图及土地勘丈费  25元;
  房地产权证工本费  25元。

  四、办理其他权利登记的费用
  1.房地产其他权利登记
  按抵押物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的方法,向抵押人计收: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0.1
  超过100以上部份至2000(含2000)  0.04
  超过2000以上部份至5000(含5000)  0.03
  超过5000以上部份至10000(含10000)  0.02
  超过10000部份  0.01
  计费基数按近期的买入价或评估值确定,每件收费的上限为3万元。
  个人买房抵押登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每件100元收取;申请组合贷款的,按每件200元收取;申请其它贷款的,仍按总额累进计费。
  2.房地产权利的文件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租赁合同及其变更合同,向当事人每件收取100元;
  房屋维修、使用公约和物业管理文件,向当事人每件收取50元;
  凡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登记备案、而登记机构准予的,每件收取200元。

  五、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费
  1.登记资料以每套每次计:查阅10元;抄录20元;复印30元。
  2.勘丈资料以每套每次计:查阅50元,复制300元。

  六、拨地钉桩费
  1.单位申请用地的拨地钉桩,按每件(四个桩)1304元收费,每增加一个桩可加收326元。
  2.郊县居民、个人申请用地的拨地钉桩,按每次100元收费。
  3.水泥界桩每根20元;铁钉界桩、塑料界桩每根10元。
  4.每个项目出具《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等资料提供有关部门。如委托方自行需要资料,每套加收资料费40元。

  七、提供地籍图收费标准为:
  1∶500地籍图  每幅65元;
  1∶1000地籍图  每幅92元;
  1∶2000地籍图  每幅120元;
  1∶5000一1∶10000地籍图  每幅72元。

  八、房地产登记、勘丈收入按照国家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九、接函后请即通知有关单位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变更手续。未领证的单位不能从事相关业务。

  十、本文已明确规定了房地产登记环节的全部收费项目。登记受理部门应负责完成相应的业务工作量。不能额外收费或转嫁到其他单位收费。以前收费规定凡与本文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十一、列入本市投资计划的安居房、平价房项目,其登记、测绘收费由市住宅发展局会同市房地局提出,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核定。

  十二、上述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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