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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沪国资基[1996]209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通知》和部分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投资控股公司关于请求授权对资产评估进行立项和确认的请示,现经研究决定,同意第一批单位进行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第一批开展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试点的八个单位包括:
1.上海市黄浦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2.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3.上海市卢湾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5.上海市闵行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6.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7.上海华谊(集团)公司
8.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二、试点单位不得对所辖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指定评估机构。
三、试点单位的评估立项、确认审核专用章,只能用于授权或委托范围的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
四、为防止乱收费,各试点单位不得对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审核工作收取任何费用,而由市资产评审中心按季度向试点单位结算确认审核费用,确认审核费用应专项存储,专款用于评估确认工作。
五、试点单位应按全市统一的程序和标准开展工作。
附件一: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关于开展试点工作的操作规程(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通知》精神,规范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现制定《关于开展试点工作的操作规程》,供试点单位使用,请遵照执行。 第一部分 立项、确认工作程序
各被授权和被委托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授托单位),对授权和委托权限范围内的立项和确认事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委托评估机构填妥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申请表,向被授托单位提出立项申请。
二、被授托单位应自收到申请之时,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立项的决定。
三、被授托单位应定期(按月)将准予立项的项目,以立项通知书的形式报市资产评审中心备案。
四、各评估机构应按立项要求和委托协议进行资产评估。
五、各评估机构应将完成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一式二份)、代拟的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和经被评估单位认可的立项、确认申请表一并报送被授托单位。
六、各被授托单位应自收到申请之自起四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确认通知书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一份)交相应的评估机构。
七、各评估机构现将被授托单位下达的确认通知书,连同资产评估报告书(一份),立项、确认申请表,一并报送市资产评审中心盖章、备案。
八、各评估机构将经市评审中心盖章的确认通知书分送各单位。
九、各被授托单位应将其中一份确认通知书连同资产评估报告书一并存档,作为日后年检的依据。 第二部分 立项登记和确认审核标准
一、立项登记标准
(一)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1.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申请表;
2.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
3.需资产评估特定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
4.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涉及不动产的,附不动产登记证)。
(二)申请单位选定的资产评估基准日距立项的申报日一般不超过半年。
(三)申请单位如系公司制单位,则其对外投资额应低于净资产的50%。
二、确认审核标准
(一)申请单位财提交下列资料:
1.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申请表;
2.资产评估报告书。
(二)资产评估的程序符合规定。
(三)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四)评估报告书符合要求。 第三部分 收费标准及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资产评估机构接受被评估单位委托后,应承办立项申请、评定估算、确认申请的全过程。
二、各资产评估机构应根据沪国资[1993]249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各资产评估机构将确认通知书报送市资产评审中心盖章同时按规定交费,各被授托单位不得另行收费。
四、市资产评审中心定期根据各被授托单位的工作量,按约定支付报酬。 附件二: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审核要求(供试点单位试行)
一、资产评估报告书要做到逻辑严密,格式规范,概念清晰、准确,内容真实、全面,结论清楚、肯定,叙述简明扼要。不会引起歧义和误解。
(一)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应包括:
1.资产评估机构。写明评估机构名称、评估资格的类型及审批部门。
2.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写明单位名称、隶属关系、产权持有单位、简述资产占有方的概况。
3.评估目的。写明经济情形类型、涉及有关方的名称、产权隶属关系及经济情形进展情况等。
4.评估范围和对象。说明经济情形涉及资产的范围、类型、所处位置、归属、处置方式等。
5.评估方法。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选择评估方法。
6.评估过程。写明评估起始时间、主要步骤。
7.评估原则。概括写明评估中遵循的主要原则。
8.评估依据。概括写明评估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标准。
9.评估基准日。写明唯一的评估基准日期及相应的利率、汇率指标,说明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10.评估结果。报告各类资产和负债以及总资产、净资产的评估价。
11.评估结果有效的其它条件。写明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规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说明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它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12.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写明未经同意,评估机构不得向委托方和评估报告审查部门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13.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14.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15.资产评估机构法人代表签名,评估项目负责人签名,资产评估机构盖章。
(二)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应包括:
1.附件一:各项资产负债的评估结果清单。按明细列出每项资产和负债的名称、评估值,固定资产还需列出编号、规格、型号、重置价格等。
2.附件二:评估结果汇总表。写明各类资产、负债、总资产、净资产的帐面原值、帐面净值、重置价、评估价,以清查调整后帐面值为准计算的评估价比帐面净值的增减额和增减率。
3.附件三:各类资产、负债评估情况详细说明。包括具体评估方法、计算公式、计价标准、重要计价依据、主要资产评估示例、评估中主要问题等。
4.附件四:运用收益现值法或其它方法对整体企业进行分析,验证评估的情况(当评估对象不是整体企业时不需此件)。
5.附件五: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资产评估方法一般宜采用现行市价法和重置成本法;无形资产的评估,或对整体资产的评估进行验证适用于收益现值法;企业的破产清算、歇业清算适用于清算价格法。各类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标准具体有:
1.货币资金。
检验公式:货币资金(人民币)的评估值=货币资金(人民币)核实后的帐面值
货币资金(外币)的评估值=货币资金(外币)核实后的帐面值×评估基准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中间价
2.应收帐款净值。
检验公式:应收帐款净值=应收帐款全额-事实坏帐-估计坏帐
事实坏帐应依据财政机构的有关批复和法院裁定文件等书面证明文件来确定。
估计坏帐应依据帐龄分析法或坏帐估计法来计算。
3.存货。
检验原则:维持原有经营方式的,原则上应采用成本法;破产清查过程中发生的、急需变现的,原则上应采用清算法。
检验公式:存货的评估值=存货的帐面值+调整因素
调整因素主要有特殊行业原因(例如房地产开发行业)、或短时期内存货的价格变化较大的失效、变质、残损、报废、无用的存货。
4.待摊费用、递延资产。
检验公式: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的评估值=受让方实际受益的价值
所谓受益价值是指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资产占有者还存在的、且与其他评估对象没有重复的资产和权利。
5.无形资产。
检验公式: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预期超额收益×适当的折现系数或预期超额收益÷本金化率
预期超额收益:被评估对象创造的收益-被评估对象按市场平均或行业平均水平测算的收益
本金化率=安全利率+风险利率
无形资产的评估,一般应综合考虑各类社会因素和市场因素。有类似资产交易的,应参照现行市价一并考虑。
6.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1)债券。
检验公式:非上市债券的评估价值=债券的票面价值+基准日应计的利息
上市债券的评估价值=基准日当天的市场卖出价(收盘价)
(2)股票。
检验公式:法人股的评估价值=法人股的帐面价值
个人股的评估价值=基准日当天的市场卖出价(收盘价)
(3)其他长期投资。
检验原则:被评估单位的投资额占被投资单位实收资本的50%以下的,以参股单位论;被评估单位的投资额占被投资单位实收资本的50%以上的,以控股单位论。
检验公式:参股单位的评估价值=被投资单位的帐面净资产×被评估单位的投资份额
控股单位的评估价值=被投资单位评估后的净资产×被评估单位的投资份额
7.房地产。
检验原则:如果房地产交易比较发达,一般首先选用现行市价法;非商品性房地产应采用重置成本法。房地产使用权的评估一般考虑收益现值法。拟改变用地性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不动产,应尽量采用剩余法。
检验公式:市价法下的评估价值=参照物的市场价+调整因素
成本法下的重置价值=土地使用权价值+综合造价+其它费用+资金成本
土地使用权价值=土地的生地成本+土地开发、配套费用+资金成本+其它有关税费
土地的生地成本表现为农地征地、补偿费用或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动迁费用
当中方不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而由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缴纳土地使用费时,须计算各种开发配套费等,作为土地开发费。
资金成本=应计利息(或资金机会成本)
成本法下的评估价值=重置价值×成新率
收益法下的评估价值=(租金收入-成本)×适当的折现系数
8.机器设备。
检验原则:机器设备评估方法一般为重置成本法。当存在有同类设备的二手设备交易市场或有较多的交易实例时,可采用现行市价法。
检验公式:外购机器设备重置价值=设备自身购置价格+运输费用+安装调试费用+其它合理费用
其它合理费用包括:进口设备关税;大型设备一定期限内的资金成本;手续费、验车费、牌照费等。
自制机器设备重置价值=制造费用+安装调试费用+大型自制设备合理的资金成本+合理费用
评估价值=重置价值×成新率
成新率=(1-有形损耗)×(1-无形损耗)
9.在建工程。
检验原则:在建工程一般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检验公式:在建工程的重置价值=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其它费用+资金成本
在建工程的评估价值=重置价值+调整因素
10.企业负债。
检验原则:应在全面核实分析的前提下,以帐面价值为基础,调整某些须调整的项目。
检验公式:负债的评估价值=审计后的帐面价值+调整因素
11.企业未分配利润。
应掌握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全额转作所有者权益的,应出具有关的董事会决议或相关文件。
12.评估调整。
评估调整应直接调整企业的净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