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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05 生效日期: 2000-09-05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5日
  陕西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建设厅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水利厅。
  2、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3、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水利厅。
  4、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
  5、将城市公交客运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交通厅。
  (二)划入的职能。
  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厅管各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和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厅管各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建设厅负责监督。
  4、取消负责归口管理行业产品许可证的工作。
  5、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交给各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省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指导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勘察测量工作;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推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行业标准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地方建设标准、定额、费率等文件,会同省计委联合下达;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指导全省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建设监理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五)负责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认定从事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六)指导全省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及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核上报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七)指导全省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
  (八)组织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九)制定厅管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点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十)指导厅管各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一)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厅管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建设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政务工作,监督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议案的办理;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新闻发布、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保卫和接待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报账和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及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工作;承办厅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选拔、任免的具体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工作;组织开展机关和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和执业资格工作。
  (三)综合计划处
  组织编制全省建设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行业技术引进规划;负责拟定厅管行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各各类专项资金计划,负责管理建设行业统计工作;汇总编报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和城市维护建设工程年度财务决算;汇总编制本厅管理的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监督厅管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监管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
  (四)政策法规
  组织拟定厅管各行业综合性政策和改革方案;组织起草本厅重要文稿;拟定本省建设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地方建设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报批;负责建设法规的解释、清理、汇编工作;管理和指导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建设行业的宣传工作。
  (五)建筑管理处
  拟定全省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技术政策;指导规范全省建筑市场,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以及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全省工程建设定额;监督执行建筑业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建筑制品企业、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的资质标准及其从业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六)勘察设计处(省抗震办公室)
  拟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政策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执行;拟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改革方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标准及执业人员资格标准的执行和监督;指导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的设计审查;组织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和推广;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组织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
  (七)城乡规划处
  研究拟定全省城镇发展战略及城市、村镇规划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组织执法监察;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编制;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核发中、省审批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雕塑立项的审查工作;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监督城乡规划队伍资质标准的执行。
  (八)城市建设处
  指导全省城市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本省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核上报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九)村镇建设处
  拟定全省村镇建设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指导县城以下建制镇、集镇、村庄和乡镇工业园区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省级试点镇和示范村庄的建设指导工作;拟定村镇房产管理政策;指导村镇建设以及村镇建设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人才培训工作。
  (十)科技教育处
  拟定厅管各行业的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厅管各行业科技发展项目计划;组织行业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实施科技合作项目和引进科技项目的消化、吸收、创新工作;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根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监督指导行业岗位资格、职业技能资格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厅属学校教育工作。
  (十一)住宅与房地产业处(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编制住宅和房地产业中长期规划;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定住房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中介、评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中介机构资质标准。
  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研究拟定全省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负责省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归集管理、政策指导并监督使用。
  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53名。厅领导职数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设总工程师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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