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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统一发票”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06 生效日期: 1996-05-06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地税稽[1996]5号

  经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上海市将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试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统一发票”(格式附后),为搞好这次试行工作,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为了规范上海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上海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统一发票”使用人必须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并在上海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任何未依法取得国际运输代理经营权的企业及分支机构、办事处(含外商),禁止使用“上海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统一发票”。

  三、“上海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统一发票”的申请使用人需经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核批准后,行文至申请使用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存档并在发票登记簿(发票购用证、临时购用证)注明可购印“上海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统一发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未接到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批文前,不得擅自审批印制和发售“上海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统一发票”。

  四、经批准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所使用的“上海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统一发票”的印制和购用,仍按市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海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统一发票”一律使用240×140(mm)中英文对照微机发票,企业可向主管税务局申请监制和领购。微机发票需用电脑打印,手写无效。

  六、“上海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统一发票”的格式附后。从1996年4月1日起印制的还需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有关荧光印制监制章和无色荧光油墨印制“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

  七、使用“上海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统一发票”后,原其他各式发票可同时使用至1996年6月30日,从1996年7月1日开始一律使用“上海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统一发票”,原使用的发票废止。并由各主管税务分局按换版要求清理销毁。

  八、使用“上海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统一发票”的企业,必须指定部门统一对外开具发票,统一结算,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发票。如有遗失即应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公安部门、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其他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当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上海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统一发票”的印制、领用、使用、结存、销毁等按市税务局稽管处的有关规定办理。计划及报表在上报主管税务局的同时报送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十、“上海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统一发票”作为抵扣税款的问题仍按市税务局有关处室的规定办理。

  十一、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至1997年6月30日止。

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统一发票”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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