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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在港澳企业投资收益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9-01 生效日期: 1985-09-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适应我省在港澳企业发展的需要,特制订《福建省在港澳企业投资收益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现予颁发,希遵照执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更好地发挥我省在港澳企业的作用,促进我省经贸事业的发展,增加外汇收入和积累建设资金,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精神,对我省在港澳企业投资收益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我省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在港澳地区成立的企业,不论是独资经营或合资(合作)经营,都应向港澳当局办理营业登记,取得法人地位,同时,填制“驻港澳企业情况登记表”(附格式)一式三份,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和投资单位主管部门备案。向合资企业投入的资本金,要取得企业签发的符合当地法律的股权证书。为确保资金安全,避免发生意外损失,凡属国家资金或企业自有资金委托以私人名义投资的,须报经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当地法律办理投资委托书手续,股权证书和投资委托书由投资单位负责保管。

  二、我省经批准在港澳设立的独资企业,必须单独设立财会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独资企业的财会工作由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同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同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我方应选派思想品质好、熟悉财会业务的干部参与企业的财会工作,我方派出的财会人员,在合资(合作)企业和我方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下开展财务工作,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三、我省在港澳独资企业和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法律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上报主管部门(合资合作企业报董事会)批准执行,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驻港人员的生活津贴和其他开支标准按华润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我省驻港澳独资经营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用于归还银行借款和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提取企业集体福利基金和个人奖金外,剩余部分从企业开办的第一年起,可以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五年不上交,留给企业作为增加资本。期满后,按企业隶属关系上交同级财政,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上交,应另行报批,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挪用应上交利润,或把留给企业的利润用于与发展本企业无关的开支。

  五、我省在港澳合资合作企业的盈利分红、股息、我方派出人员工资差额和其他收支,应专门设立帐簿核算,专户存储,严格按规定使用,支用时,必须经过企业中我方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共同签章方可生效。上列结余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扩大生产和经营的投资。我方派驻港澳企业的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对外经济贸易政策,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费用开支的规定,精打细算,开源节流,力争多做贡献。

  六、我省在港澳的独资企业和合资合作企业,应按季、年度向投资单位、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半年度和年度终了,应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作出书面总结,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和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

  七、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未填报“驻港澳地区企业情况登记表”和“会计报表”的企业,应予补报。
  
附:驻港澳地区企业情况登记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章: 财务主管签章: 经办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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