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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13 生效日期: 1995-07-13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地税地[1995]37号
各直属分局、各区税务分局、浦东新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市的具体贯彻意见,采取多种形式广为宣传。增强纳税单位和个人的依法纳税观念,确保土地增值税的贯彻实施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国税函发[1995]110号《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三日国税函发[1995]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1995年1月27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了做好对土地增值税的宣传解释工作,我们拟定了《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现发给你们。为使纳税单位和个人充分了解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和缴纳方式,增强依法纳税的观念。请你们结合本地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为宣传。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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