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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4-12 生效日期: 1990-04-12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发布文号:

  (一)要将行政诉讼的宣传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来抓。今年前半年,各级政府及其斯属部门都要有计划地安排一段时间,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总的学习时间不少于十天。行政执法任务大的部门还应当多增加一些时间。时间安排可以适当集中,也可以安排在每周的学习日。学习中,要结合各自的职责和行政活动特点,熟悉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要紧密联系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研究和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各级政府机关学习行政诉讼,不是一般的了解条文,而是要全面理解行政诉讼制度对政府行政活动的重要影响,把行政诉讼的要求变成各部门自觉的行动,严格依法办事。

  (二)要组织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今年十月以前,拟举办省政府厅、局以上领导干部学习行政诉讼讲座,组织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主要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同志分批分期进行轮训。培训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局、省人事局和省司法厅共同负责承办。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分别组织所属各部门和乡、镇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习。行政执法人员拟由各主管系统或部门负责,分批分期组织全员培训。

  (三)各级政府部门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同时,要采取各种形式向社会进行行政诉讼的广泛宣传。特别是行政执法任务多,容易引起行政诉讼的部门,要结合自身行政活动的特点和执法情况,广泛向社会进行行政诉讼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咨询,使自己的行政活动得到广大群众的配合和监督)各级法制、司法、新闻、宣传、出版、教育、法律研究等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力量编写、出版宣传行政诉讼的教材、读物和学习材料,报刊、电视、广播要开辟宣传行政诉讼专栏,运用各种宣传工具,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广泛向社会宣传行政诉讼的意义、作用及其基本知识,引导人们正确对待和运用行政诉讼;各文化、娱乐和其它群众活动场所,要利用群众比较集中的特点,因地制宜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加深对行政诉讼的了解。
  为了推动全省行政诉讼的宣传,为行政诉讼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气氛,建议今年八月为我省行政诉讼宣传月。此项工作由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为了加强对宣传月活动的督促和指导,拟组织全省宣传月活动指导组。指导组由一名副省长挂帅,由省司法厅、监察厅、广播电视厅、山西日报社和省政府法制局的负责同志组成。
  
二、认真抓好立法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
  行政诉讼的施行,需要健全和完善立法。近年来,我省地方立法工作有了较大发展,但还不能满足各项工作依法管理的需要。在政府行为中,有很多还无法可依,现行的地方立法还不配套,不同种类规章之间还有矛盾冲突的情况。这都不适应行政诉讼施行的要求,必须尽快改变。为此,各地、各部门要抓紧进行以下工作:

  (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抓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特别是要尽快起草和制定与国家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有关的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规范。对没有国家法律依据,而又确实需要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规范。已经列入地方立法计划的法规、规章起草任务,要按时完成;未列入计划,而实施行政诉讼又急需的,要尽快调查研究,提出计划,着手制定。起草、制定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内容不能宪法法律相抵触。

  (二)今年九月份以前,各级政府和省直各部门要分别对各自制定或负责实施的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规定内容已经过时的、没有法律依据的、与国家法律法规抵触的、法规规章之间相互矛盾冲突的,以及执法部门重叠,多头处罚的,要提出清理、修改意见,报原制定或批准机关,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工作完成后,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要将清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告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三)为了保证法制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有效性,要严格备案审查制度。今后,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省政府法制局要及时向国务院备案;
  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向所在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备案。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凡未备案的,要尽快补报。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认真做好备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改进行政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行政诉讼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合法、高效地行使职权。目前,我省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状况还不适应行政诉讼制度的要求,各种执法违法、执法不力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因此,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措施,改善行政管理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尽可能避免出现违法行为。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各级政府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一些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法律工作者,担任政府的法律顾问。在政府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法律事务的工作和问题时,要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以保证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

  (二)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今年各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要结合行政诉讼的学习,组织本系统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今后每年都要对执法人员有计划地进行政治和业务培训,使这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三)要建立、完善和公开各部门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监督制度,制定执法人员执法守则,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考核、任用、岗位负责等管理制度的建设。

  (四)要划清有关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理顺相互之间的关系,解决好行政执法职能重复交叉,多头管理和重复处罚、互相扯皮、互相推诿的问题,使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所属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把执法检查工作纳入自己的工作计划,使执法监督检查经常化、制度化。今年十月以前,公安、土地、城建、农业、林业、工商行政、矿产、食品卫生、医药、税收、环保、计量标准、交通运输等省直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系统执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别是要对正在实施的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认真清理,对违法的和没有法律依据的要及时纠正,并针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检查、清理结果要报告省人民政府。在各部门自查的基础上,拟由省监察厅和省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省政府执法情况检查组,对有关部门的执法情况组织抽查。
  
四、积极做好行政复议和出庭应诉的准备工作行政诉讼施行后,行政复议案件将会大量增加,政府及所属部门出庭应诉也不可避免。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积极做好行政复议和出庭应诉的各项工作: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特别是行政执法任务大的部门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抓紧设立或明确具体承办行政复议和出庭应诉事宜的工作机构,保证这些工作在行政诉讼施行后,有确定的工作机构承办,并使之任务明确、职责清楚。

  (二)选好应诉代理人并抓紧对应诉人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今年十月前,拟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和省法律咨询服务中心负责,对全省县级政府应诉代理人进行一次集中业务培训;省直各主要执法部门也要有计划地组织本系统应诉人员进行应诉业务的培训,帮助他们掌握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提高应诉能力。

  (三)在国家没有公布统一的行政复议规以前,省直各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复议工作规则。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则,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起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做好政府法制工作行政诉讼的施行,对政府工作的法制化提出了更高要求,政府法制工作任务也进一步加重。因此,各地、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在高度重视政府法制工作的同时,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都要由一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法制工作;要把法制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
  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法律咨询作用,使之成为自己在法律方面的得力参谋和助手。

  (二)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制机构。随着政府法制任务的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机构。凡没有设立政府法制机构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原则上应成立政府法制机构,确有困难的,要配备专人负责政府法制工作,已成立法制机构的要进一步充实力量,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三)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政府法制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干部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勤奋工作的精神和较强的法律业务能力。因此,各地、各部门要抓好对政府法制干部的选调和培养。今年,全省举办的政府法制干部培训班要按计划继续办好,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做好选派学员的工作。

  (四)积极组织对政府法制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为了适应行政诉讼实施后,政府法制迅速发展的需要,要及时研究和解决政府法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此,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政府法制问题研究,通过举办研讨会等形式推进研究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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