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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征收建筑安装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11-28 生效日期: 1994-11-28
发布部门: 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税政一[1994]137号

    为了加快本市重大市政工程的建设步伐,加强建筑安装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提高重大市政工程的投资效益,现对本市在建和将建的列入本通知名单的重大市政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营业税的具体征收办法规定如下:
  一、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重大市政工程项目是指:
   1.内环线一、二期工程。
   2.地铁一、二号线工程。
   3.成都路高架工程。
   4.人民广场地下停车场、地下通道。
   5.光新路立交工程。
   6.外环线一期工程(外环线西南段,徐浦大桥)。
   7.延安东路隧道复线。
   8.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
   9.黄浦江上游引水工程,吴闵排水工程。
   10.长江引水工程。
   11.白龙江第二污水排放工程。
   12.奉浦大桥。
   13.隧道复线和中央轴线大道。
   14.张杨路拓宽7.04公里。
   15.上川路(金桥)立交桥工程。
   16、同高路二期及污水工程。
   17.沪南公路。

  二、列入上述名单的重大市政工程的施工单位不再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改为项目建设单位统一向市税务局缴纳。考虑到这些项目的投资概算偏紧,且工程投资期较集中,资金比较困难,可由建设单位向市税务局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暂给予缓征照顾。

  三、上述重大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税务局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并及时报送项目施工总包、分包单位的名单、承包工程名称和工作量。市税务局在对项目施工单位和工作量进行审核后,下达施工单位名单、工程名称和施工工作量给各税务分局。市局对项目名称、施工单位、项目工作量将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或分次下达。市局下达的名单中凡未涉及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均应按规定由施工总包单位自行纳税和代扣代缴分包、转包单位的建安营业税。

  四、税务分局根据市局下达的名单和工作量,对总包和分包单位开具《重大市政工程项目统一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作为施工单位已纳税款的证明凭证。
   具体应由列入名单的总包单位比照建筑安装营业税所规定的纳税时间和纳税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本文第一条所列举的工程项目的应税工作量(包括分包部份),同时申请开具《证明单》;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包单位的申请,经过审核后,在市局下达的各个项目的工作量的限额内对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分别开具《证明单》。
   总包单位按纳税期对列举工程项目工作量的申报可暂先使用《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并单独填列。在申报中,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工作量应分别列明,《申报表》应注明市重大市政工程项目统一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的字样。

  五、项目总包单位如果是没有施工力量的工程承包公司或其他单位,其分包出去的建筑安装业务也应有该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单》。工程承包公司或其他单位实际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纳税。

  六、《证明单》填制方法
   1.《证明单》由市税务局统一印制,各税务分局可到四川中路市局票证科领取。
   2.《证明单》一律由总包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市局下达的名单和工程工作量开具,不得将《证明单》交给施工单位填列。《证明单》必须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3.《证明单》必须填列重大工程项目名称、总包项目名称和工作量、分包项目名称和工作量以及总包、分包单位名称等事项。《证明单》中总包、分包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应与市局下达的名单相符,开列的工程工作量累计数不得超过市局下达的金额。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就总包分包单位、项目设立台帐,做好审核、统计工作。各分局应将已开证明的工作量依项目、单位按季度汇总上报市局。
   4.《证明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由总包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总包单位留存,第三联由分包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四联由分包单位留存。

  七、本办法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在本办法下达前,如上述名单中的重大市政工程项目的建安营业税已经由各税务分局征收的部分不再退还。项目建设单位应将这部分税款如数拨付给有关的施工单位。

附:《重大市政工程项目统一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证明单》样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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