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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曾于1988年以沪财会[1988]134号文《关于转发财政部〈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的通知》),并附发了《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的说明。现再重申及补充如下:
一、发放范围
凡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经营企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属于会计专业职务评聘范围的现职会计人员。
二、各县乡镇企业的会计人员,特别是县以下基层供销社的会计人员,这些同志长期以来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贡献,凡是符合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条件和范围的,仍由上海市财政局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以资表彰。请各县财政局在填制“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报表”时,将县以下各单位的会计人员名册,单独列报并加说明。
三、市属单位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由市属各局审核后汇总申报;区、县所属单位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由各区、县财政局审核后汇总申报。
四、“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每二年颁发一次。现定为每逢双年份(即1994年、1996年以此类推)6月份的最后二周内办理颁发手续,过时不予办理。
五、“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报表”请报送我局一份。各单位所需份数,由各单位自定。
“授予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表”供各主管局,区、县财政局审核汇总之用,不必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
六、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发证工作。有关发证的原则和其他问题,仍按我局沪财会[1988]134号文转发的财政部《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及其说明的规定办理。
七、“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报表”和“授予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表”的空白表格由上海财税咨询服务公司供应。地址:四川中路2l9号,电话:3219610*3903。
特此通知。
附: 1、授予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表(略)
2、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