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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房产管理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应按建设用地许可范围,通知有关房管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调配等手续,并以公告形式公布。现将具体做法通知如下:?
一、区、县房管局接到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用地许可通知后,即书面通知有关房管所、房产交易所、房屋交换所及办事处,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出租、调配等手续(附件1)。暂停的起讫日期应与“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及“暂停核发营业执照”手续的日期相一致。?
二、“暂停办理房屋买卖等”期限为12个月,须延长时按《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拆迁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由区、县房管局在期满前十日通知房管所等部门(附件2)。暂停办理期满或者拆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长手续的,“暂停办理房屋买卖等手续”的措施自行解除。?
三、“暂停办理房屋买卖等手续”与“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的公告,合并一张由区、县房管局盖章签发(附件3),交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张贴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内。?
请各区、县局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生问题,请及时反馈。??
一九九一年九月五日